抚州市青年科技领军人才选拔管理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大大总书记关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识才的慧眼、爱才的诚意、用才的胆识、容才的雅量、聚才的良方,放手使用优秀青年人才,为青年人才成才铺路搭桥,让他们成为有思想、有情怀、有责任、有担当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重要指示精神,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助推抚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青年科技领军人才,是指我市企事业单位中,研究方向属于我市产业和科技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具有主持科研任务、领衔创新团队能力的科技人才。
第三条 抚州市青年科技领军人才选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选拔10名左右。
第四条 抚州市青年科技领军人才选拔、管理工作由抚州市委组织部、抚州市科技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五条 青年科技领军人才须在45周岁以下(含45岁,截至申报时),拥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创新能力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近五年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市科技创新奖的获得者;
2.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的团队(主要)成员;
3.国家专利发明人或专利权人;
4.近五年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六条 青年科技领军人才选拔包括申报、推荐、初审、专家评审、审查选拔、公示及颁发证书等环节。
第七条 申报推荐。采取个人申报,所在单位同意,由县(区)、抚州高新区、东临新区组织部门和科技部门或市直单位组织初步审查遴选、公示五个工作日后推荐,再向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申报推荐。申报推荐每年度受理一次,6月初开始受理,7月底截止。
申报青年科技领军人才,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版):
1.《抚州市青年科技领军人才申请表》(见附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职称证书、相关业绩、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3.其他辅助材料:成果评价、科技查新报告、产品检测报告、公示证明等。
上述复印件在提交时须核对原件。
第八条 初审。市科技项目服务中心负责申报材料统一受理,负责对推荐单位上报的人选进行形式和资格审查。
第九条 专家评审。组织相关专家组成市青年科技领军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专家评审工作,竞争择优产生市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候选人。
第十条 审查选拔。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市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候选人进行审核,确定拟选拔为青年科技领军人才人选。
第十一条 公示。市青年科技领军人才选拔实行公示制度,经审定的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在抚州党建网和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异议必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颁发证书。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对通过公示的青年科技领军人才颁发证书。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在市级科技计划中设立青年科技领军人才专项,支持由青年科技领军人才主持的符合全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创新项目,每个项目给予 10万元资助,优先支持市场前景良好的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
第十六条 优先推荐由青年科技领军人才领衔申报的国家、省级各类科技项目(平台)、科技奖励。
第十七条 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市青年科技领军人才申报国家、省各类人才计划。
第十八条 定期组织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参加各类创新创业沙龙、培训、交流、研讨、咨询、展会等主题活动,利用人才交流合作平台,充分发挥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对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决策咨询作用。
第十九条 建立市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及其创新团队数据库,录入青年科技领军人才的基本情况、专长领域、研发情况等基础资料;每年组织考核并及时记载其取得的最新科研成果、信用记录等重要信息,加强跟踪服务,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条 对通过选拔后不能发挥作用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证书。推荐单位要认真核实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对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荣誉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进行处理,5年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抚州市委组织部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