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办理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办理指南

57882020-06-09 23:37  95商服网

一、受理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督管理司
二、受理方式:网上办理;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不超过30个工作日,此项不纳入审批时限)。
三、审批结果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站上公布认证机构的名录以及具体的业务范围。
四、监督和投诉渠道
可通过现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对行政审批有关事项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渠道具体如下:
(一)投诉举报窗口:市场监管总局政务大厅投诉举报窗口,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二)投诉举报电话:010-82260033(兼传真)
(三)投诉举报邮箱:application@cnca.gov.cn
(四)来信请寄:
收件人: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行政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五、办理地址、时间、联系电话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节假日除外),下午13:30-17:00。
电话:010-82262154

六、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年9月3日公布,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九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十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

(二)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批准和登记,还应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七、申请条件

(一)通用条件

1. 取得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2.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申请者应当具备必要的商业办公场所,不允许以民用住宅作为固定办公场所。办公场所的地址应当与法人证明文件中列明的地址相一致。办公场所为租赁性质的,应当提交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应当长于一年。办公场所为自有房产,应当提交自有房产证明。申请者应当具有开展认证活动所必需的设备(硬件和软件)以及支持性配置(通讯或信息系统),包括产品储存室、档案保管设施、认证业务处理系统、证书印制设施、认证人员培训设施以及工作人员的桌椅、文件柜、电脑、电话等基本办公设施,必要时还需具备产品检验检测实验室。

3. 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中的注册资本/开办资金,实缴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以其他币种注册的,按汇率换算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申请者的出资者应当提供相关资信证明,同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要求。由于认证机构公正性的性质,出资者不能对认证业务的公正性、独立性产生冲突或影响。如投资人在其他认证机构任职,应提供任职机构的知情同意证明。自然人投资者个人资信良好,没有不良记录。出资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4. 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申请一般工业产品自愿性认证和服务认证的,需承诺符合GB/T 27065《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申请食品农产品自愿性认证的,需承诺已建立“产品认证/01农林(牧)渔;中药”和/或“产品认证/03加工食品、饮料和烟草” 和/或“管理体系认证06食品农产品管理体系”的认证实施规则(含认证流程/程序、专业划分等)、认证依据/标准/规范、认证人员能力要求、认证人员能力评价准则、认证人员能力评价方法”等认证规则和制度,符合GB/T 27065《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和/或GB/T 27021.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申请管理体系认证的,需承诺符合GB/T 27021.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及该系列标准项下其他相关标准要求,以确保持续具备开展管理体系认证的能力、一致性和公正性。有分支机构的还应建立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并明确总部与分支机构的责任与权力,并确保接口清晰。

5. 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认证人员是指能够对认证活动各环节产生重要影响的六类人员,包括:认证规则和认证方案制定人员、认证申请评审人员、认证审核/评价方案管理人员,现场认证审核人员(拟从事管理体系认证审核、产品认证检查、服务认证审查的人员),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认证人员能力的评价人员。专职认证人员应全面覆盖以上6类人员。

5.1专职认证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5.1.1与申请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社保缴费单位为申请者、申请者分支机构或申请者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5.1.2申请者返聘的具有认证人员注册资格的退休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内退人员。正式退休或提前退休的人员,提供退休证明以及与认证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内退人员提供由退休前所在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确认的证明以及与申请者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

5.1.3申请者的出资方为事业单位时,由出资方任命在申请者机构任职的事业编制人员。由申请者的出资方提供事业编制证明。

(二)专职认证人员应当具备与申请领域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具体如下:

1.管理体系认证人员要求申请者应提供申请认证领域中拟开展认证活动的技术领域清单,每个技术领域均应制定专业能力分析报告,每个技术领域至少应具有10名专职认证人员,10名专职认证人员应全面覆盖六类人员。(技术领域参见CNAS《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指南》)申请者应根据建立的技术领域专业能力评价准则,评价拟开展的每个技术领域的认证人员专业能力,包括认证人员专业能力需求分析、认证人员专业能力分析、认证人员专业能力评价等方面,认证人员专业技能评价应全面覆盖认证活动的六类认证人员。其中,认证规则和认证方案制定人员、认证审核人员、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的细化要求如下:

(1)质量管理体系

1.1专业知识

1.1.1教育经历:相关人员应符合下列高等教育经历要求: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大专学历并具有申请领域相应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高等教育学科专业应和所开展的技术领域活动相同或相关;

1.1.2专业知识:掌握以下质量管理相关工具、方法、技术:常用统计技术方法和应用;测量/计量知识以及对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管理要求;标准化知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等;顾客满意的监视和测量、投诉处理、行为规范、争议解决的知识;质量计划;质量管理体系自我评价方法;卓越绩效模式;持续成功(GB/T19004);风险管理知识和方法。

1.2工作经验

1.2.1 工作经历:相关人员应符合下列工作经历要求: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相关人员应具有至少3年全职工作经历,大专学历相关人员应具有至少5年全职工作经历。

1.2.2专业工作经历:相关人员应符合下列专业工作经历要求: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相关人员应具有至少2年专业工作经历,大专学历相关人员应具有至少 3年专业工作经历,该专业工作经历能够使相关人员获得有效地开展相应领域管理体系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

1.2.3适宜的专业工作经历包括:产品和服务的设计、生产、技术、检测、质量管理、教学、科研及相关标准制修订等工作经历。

(2)环境管理体系

2.1专业知识

2.1.1 教育经历:相关人员应符合下列高等教育经历要求: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大专学历并具有申请领域相应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高等教育学科专业应和所开展的技术领域活动相同或相关;

2.1.2 专业知识:掌握以下环境管理相关工具、方法、技术和理念:清洁生产和生命周期的基本概念和方法;掌握向水体排放的污染物,理解污水治理技术的相关知识;掌握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理解大气治理技术的相关知识;掌握固体废物基本分类、危险废物的基本分类,理解固体废物的处理技术的相关知识;掌握噪声的分类,理解治理技术的相关知识。

2.2工作经验

2.2.1 工作经历:相关人员应符合下列工作经历要求: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相关人员应具有至少3年全职工作经历,大专学历相关人员应具有至少5年全职工作经历。

2.2.2 专业工作经历:相关人员应符合下列专业工作经历要求: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相关人员应具有至少2年专业工作经历,大专学历相关人员应具有至少 3年专业工作经历,该专业工作经历能够使相关人员获得有效地开展相应领域管理体系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

2.2.3适宜的专业工作经历包括:生产过程环境管理、污染预防及治理技术、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监测和环境规划、清洁生产审计、节能减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教学、科研及相关标准制修订等工作经历。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3.1专业知识

3.1.1 教育经历:相关人员应符合下列高等教育经历要求: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大专学历并具有申请领域相应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高等教育学科专业应和所开展的技术领域活动相同或相关;

3.1.2专业知识:掌握以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相关工具、方法、技术:---掌握特定专业性的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方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目的、意图和基本概念;(注:特定专业性的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技术是指可用于特定生产运行和活动的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方法。例如: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故障类型与影响分析(FMEA)、故障树分析(FAT)等。)---掌握特种设备的概念、分类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对特种设备管理的通用要求。

3.2工作经验

3.2.1 工作经历:相关人员应符合下列工作经历要求: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相关人员应具有至少3年全职工作经历,大专学历相关人员应具有至少5年全职工作经历。

3.2.2 专业工作经历:相关人员应符合下列专业工作经历要求: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相关人员应具有至少2年专业工作经历,大专学历相关人员应具有至少3年专业工作经历,该专业工作经历能够使相关人员获得有效地开展相应领域管理体系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

3.2.3适宜的专业工作经历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职业病防治、职业健康安全监测、安全评价、安全工程技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教学、科研及相关标准制修订等工作经历。

(4)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

4.1专业知识

4.1.1 教育经历:相关人员应符合下列高等教育经历要求:信息安全/信息技术相关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信息安全相关专业包括信息安全、密码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应用、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技术应用、人工智能、计算数学与应用数学、自动化、通信、电气等相关的专业;信息技术服务相关专业包括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技术应用、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技术应用、人工智能、信息安全、密码学、计算数学与应用数学、自动化、通信、电气等相关的专业。

4.1.2  专业知识:掌握以下信息安全/信息技术管理相关工具、方法、技术:掌握信息安全管理相关工具、方法、技术及其应用,理解网络与通信基础、数据安全、载体安全、环境安全、边界安全、应用安全等信息安全相关专业技术;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审核员具有网络与通讯、操作系统、数据库、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信息系统运维、支持性基础设施、机房环境、信息安全、云基础、物联网、工业控制系统、智能楼宇、各行业典型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专业知识。具有与信息安全/信息技术服务认证领域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理解和掌握信息安全/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依据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熟悉认证认可相关标准及认证审核原则、实践和技巧;了解企业管理和组织运作相关知识,了解认证机构认证管理过程要求,完全能够按照认证机构的程序和过程开展工作。

4.2工作经验

4.2.1 工作经历:相关人员应符合下列工作经历要求: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相关人员应具有至少3年全职工作经历。

4.2.2 专业工作经历:相关人员应符合下列专业工作经历要求: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相关人员应具有至少2年从事信息安全/信息技术相关领域管理、研究开发、服务、测评工作经历。

2. 产品认证(除01和03认证领域)

人员能力要求

申请从事产品认证(除01和03认证领域)的机构必须具备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六类人员必须齐备。

(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理工类相关专业学历的专职人员,应具备从事所申请领域生产设计、质量管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4年及以上专业工作经历,时间从取得对应学历之后开始计算。

(2)具有国家承认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理工类相关专业学历的专职人员,应具备从事所申请领域生产设计、质量管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2年及以上专业工作经历,时间从取得对应学历之后开始计算。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非理工类相关专业学历的专职人员,应具备从事所申请领域生产设计、质量管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8年及以上专业工作经历,时间从取得对应学历之后开始计算。

3.食品农产品

认证人员要求

申请从事食品农产品认证的机构必须具备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六类人员必须齐备,其中,认证审查人员、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和认证人员能力的评价人员应分别具备2名以上,其他人员宜具备2名以上。

(1)教育经历:食品农产品相关专业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或证明;(2)食品农产品相关专业包括:(专科、本科)0710生物科学类、0816纺织类、0827食品科学与工程类、09农学、090108T烟草、100402食品卫生与营养学、1008中药学类;(研究生)0710生物学、0713生态学、0821纺织科学与工程、0832食品科学与工程、09农学、1008中药学。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为准,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3)专业工作经历:专职认证人员应具备食品农产品生产技术、质量管理、认证认可的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工作经历应有相应的岗位职责描述和工作成绩。

4.服务认证人员能力要求

申请从事服务认证的机构必须具备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六类人员必须齐备,其中,认证审查人员、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和认证人员能力的评价人员应分别具备2名以上,其他人员宜具备2名以上。

(1)教育经历。服务认证机构的专职人员应具备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相关专业学历;申请卫生和医疗保健服务、教育服务、金融服务、互联网与信息技术服务等4个领域的六类人员至少有50%应具备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并取得学位。如果认证机构的六类人员为非相关专业,应至少具备与从事的认证领域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对于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特别突出的六类人员,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到全日制大学专科的相关专业,但应至少具备8年专业工作经历及与从事的认证领域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2)工作经历。具备本科学历的六类人员至少具备4年全日制工作经历,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申请人至少具备2年全日制工作经历。工作经历应当从取得对应学历之后开始计算。

(3)专业工作经历。至少两年全日制专业工作经历。专业经历应当视申请人具体工作岗位判定,而不应以其工作单位所属行业性质判定。专业工作经历应当涵盖在工作经历之中。

(三)申请从事产品认证(除01和03认证领域)活动的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等技术能力。对所申请的产品认证领域具备自有或签约检测资源,检测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关资质,检测机构能力范围应能覆盖认证机构所申请的具体产品。

(四)申请从事服务认证活动的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服务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和验证等技术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特性的检验、服务感知的调查和验证、服务能力的确认或验证、服务管理和设计的审核以及服务提供过程中必要的设施设备的检验。

(五)申请从事产品认证/01农林(牧)渔;中药”和/或“产品认证/03加工食品、饮料和烟草”的机构,还应当具备食品农产品的科研、检测、推广或行业管理背景。二、优化审批服务的领域,审批条件和材料要求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八、申请材料

1:设立认证机构申请材料.docx(原件、电子版一份)

2:认证机构扩大业务范围材料要求.docx(原件、电子版一份)

3: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材料要求.docx(原件、电子版一份)

九、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二)申请人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常见问题

(一)请问设立认证机构审批需要多长时间?

设立认证机构从受理时间算起,需要45个工作日。

(二)设立认证机构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审批程序分为受理、公示、专家评审(需要时)、审查、审批。

(三)申请人如何查询审批结果?

申请人可登陆认监委官方网站“www.cnca.gov.cn-办事大厅-认证机构名录”进行查询。

(四)申请设立认证机构可否申请多个认证领域?

可以。

(五)申请设立认证机构的专职认证人员的条件是什么?

专职认证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与申请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社保缴费单位为申请者、申请者分支机构或申请者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申请者返聘的具有认证人员注册资格的退休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内退人员。正式退休或提前退休的人员,提供退休证明以及与认证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内退人员提供由退休前所在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确认的证明以及与申请者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

(3)申请者的出资方为事业单位时,由出资方任命在申请者机构任职的事业编制人员。由申请者的出资方提供事业编制证明。

(六)申请设立认证机构是否需要先进行工商注册?

是的。申请者需具备法人资格。

错误示例

(一)申请书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日期;

(二)租房合同地址与营业执照地址不同;

(三)经营范围中含有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在公正性管理制度中未能识别对其公正性的影响,也未制定可行的控制措施;

(四)认证证书未获认可但使用认可标识;

(五)专职认证人员的劳动合同有效期不足一年;

(六)专职人员证明非社保缴费证明;

(七)没有按照申请的认证领域对认证人员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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