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
一、 业务概述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者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 业务前提
1.纳税人登记状态为正常;
2.纳税人无未办结的同一事项;
3.纳税人办理过CA证书。
三、功能节点
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
四、操作步骤
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点击菜单栏中“我要办税”中的“税务行政许可”模块,在弹出页面右侧选择“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点击进入办理页面。
第一步:填写表单
1. 输入申请人的地址、邮编;选择经办人信息,带出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后,输入经办人联系地址,点击“下一步”。
2. 选择需延期缴纳的税目操作:根据企业需求选择需延期缴纳的税目,填写申请延期缴纳期限,不能大于申报期限三个月,且申请延期缴纳的日期应在限缴期限内。填写其他信息。
注意:标*的项目为必填项目。
3. 填写完毕,点击[暂存]按钮,保存本次已填写的内容。点击[下一步]按钮提交当前数据并继续办理如仅保存未提交,则下次进入该表单时前次保存内容可选择回显自动带出,无需再次输入。
第二步:上报附件资料
上传附报资料,必报类资料为必须上传,非必报类根据对应申请材料进行上传。此业务需上传【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资产负债表】。上传附报资料时,可选择本地上传和资料库上传,将附报资料上传至电脑端,选择本地上传,选择文件,上传成功后即完成。同时可将资料保存至电子资料库中,以备下次使用。
上传完毕,点击[暂存]按钮,保存本次已填写的内容。点击[下一步]按钮提交当前数据并继续办理如仅保存未提交,则下次进入该表单时前次保存内容可选择回显自动带出,无需再次输入。
点击下一步即可预览填写的资料以及上传的附报资料,需要修改数据的,点击上一步,可进行修改,无误可提交业务办理。
第三步:预览
系统将提供纳税人预览填写的表单信息和附报资料信息(可通过页面上方Tab页切换)。
若有问题,可点击“上一步”进行修改;若确认无误,点击“提交”,流程结束。
点击“详情”可以查询详细情况
办结成功后,受理通知书效果如下:
决定通知书效果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