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一、业务概述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5%加计抵减率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二、业务前提
1.纳税人已实际经营期满3个月(根据税务登记设立日期判断);
2.纳税人存在有效的增值税税种认定信息;
3.纳税人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4.纳税人办理过CA证书;
5.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大于)50%;
三、功能节点
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也可直接在首页办税桌面搜索“15%”即可进入办事界面
四、操作步骤
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菜单栏中“我要办税”中的“综合信息报告”菜单,在“资格信息报告”子项中找到“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进入办理页面。
第一步:填写表单
根据政策,原已提交10%加计抵减声明的纳税人,若符合87号文件规定的,可再次提交按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纳税人先前已提交按10%加计抵减声明的,此次申请15%加计抵减办结后,系统将自动将原《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有效期止调整为2019年9月30日。针对此类纳税人,系统将给予提示并在办结后的声明上予以标注:
此时,点击“继续申请”即可。
1.部分征管系统已有数据将自动带出,例如:登记设立日期。
2.选择政策适用年度。
请注意: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因此,目前电子税务局仅开放2019年加计抵减政策适用申请。
本年度政策适用到期后,若您符合规定条件,在下一年度继续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可在下一年度首次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再次在电子税务局提交下一年度的声明。
3.选择完年度后,系统将根据选择的年度查询是否已经存在有效的加计抵减声明,若已存在,将给出提示。
同一年度,您只需提交一次声明。若已提交的声明有误,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电子税务局暂不提供对已作出声明的修改和作废。
4.选择所属行业。您可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的生活服务范围中选择一个行业。
5.若不存在有效的声明信息,系统将自动带出适用政策的有效期和用于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的销售额占比计算期。
适用政策有效期的带出规则为: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适用15%加计政策有效期起为2019年10月1日,若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晚于2019年10月1日,则与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日期保持一致;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适用政策有效期起与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一致;
适用政策有效期止默认为2019年12月31日。
有效期起、有效期止均自动带出,不可修改。
判断销售额占比计算期的带出规则为:
设立日期在2019年9月30日之前的纳税人:计算期起取纳税人设立年月与2018年10月孰晚者;计算期止为2019年9月。
设立日期在2019年10月1日之后的纳税人:计算期起为纳税人设立年月;计算期止为计算期起年月+2个月。
计算期起、计算期止自动带出,允许修改。
请注意:
(1)计算期起不能早于2018年10月,否则系统将给予提示。
(2)计算期起不能早于纳税人设立登记年月。
(3)计算期起不能晚于适用政策有效期止,否则系统将给予提示。
6.填写生活服务及全部销售额
根据填写的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占比,并判断纳税人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填写完毕的表单如下图所示:
第二步:预览提交
检查填写的表单信息无误,点击“下一步”,进入[预览提交]环节。请进行预览确认,若需修改的,可点击[上一步]进行修改;确认无误的,点击[提交]按钮。
插入CA证书,输入正确的CA密码,点击[验证]按钮继续操作。
系统弹出再次确认界面。
确认无误的,再次点击[确认]按钮。
点击[确定],系统自动完成提交。
第三步:完成。
系统自动审核通过后,系统提示处理结果为受理通过。本事项系统自动办结,无需税务人员审核。
可点击[下载打印]打印文书,也可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看受理的文书结果。
受理通过后的声明样式
(1)未申请过10%加计抵减的,样式如下:
(2)申请过10%加计抵减的,样式如下:
税务事项通知书如下图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