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 | ||||||||
申请条件 | (1)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a.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b.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我省规定: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房产原值减除幅度为30%。 c.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2)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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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通办范围 | 结果送达 | |||||||
上门办理 | 网上办理 | 移动办理 | 自助办税终端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 全国通办 | 窗口送达 | 网上查询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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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资料名称 | 填报须知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留存备查 | ||||
房屋产权证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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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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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房产用途的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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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
结果名称 | 无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深度 | 免填单 | ||||
结果样本 | 无 | 否 | 0次 | 四级 | 否 | ||||
办理依据 |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财税法〔2006〕26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皖政〔1986〕106号 ) |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