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要求,“多证合一”改革于2017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实施。为切实解决各地改革不平衡、不协调、不充分等问题,按照李克强总理关于“‘多证合一’改革要有名有实”的指示精神,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三部委下发了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省工商局等十三部门也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河北省政府关于“多证合一”的统一部署,通过“一窗受理、内部流转、同步审核、信息互认”的模式,自6月30日起,实现涉及证照 “五十证合一”。
二、基本原则
(一)标准统一规范。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企业登记、数据交换等方面的标准,确保全流程无缝对接、顺畅运转、公开公正。
(二)信息共享互认。强化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企业基础信息的高效采集、有效归集和充分运用,让数据网上行,让企业少跑路。
(三)流程简化优化。简化整合办事环节,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加快业务流程再造,务求程序上简约、管理上精细、时限上明确。
(四)服务便捷高效。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和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行,让企业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率。
三、实施范围
承德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工作流程
(一)一窗受理。申请人到工商登记窗口办理企业登记时,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申请、一窗受理、核发一照、加载一码”,避免让企业重复提交材料。现有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相关部门业务办理和监管需要的,由工商登记部门推送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不再重复采集。确需工商登记部门一并采集信息的,由各相关部门以便利登记、利于监管、精简采集为原则提出信息需求,工商登记部门汇总后形成工商部门登记数据共享信息项和“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并纳入企业登记材料规范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
(二)一键审批。工商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工商登记部门将企业登记信息及申请的其它事项信息通过服务平台定向发送到市级相关部门,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权层级负责本系统内部信息传输共享。由市级部门负责备案(审批)的,自市级相关部门接收到信息起视为备案完成;由省级部门负责备案(审批)的,由市级相关部门将备案(审批)信息反馈至服务平台。
(三)一网公示。承德市行政审批局官方网站开设“多证合一”模块,对企业相关信息和“多证合一”事项进行统一公示。
(四)一照通行。办理“多证合一”的企业在我市辖区范围内办理相关手续或从事经营活动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登录承德市行政审批局网站“多证合一”模块查询并认可相关信息,从而实现一照通行。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部门信息互认机制。各部门对“多证合一”归集的信息互相认可,不得要求申请人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提交重复的材料。
(二)完善统一的网上服务平台。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和监管协同平台搭建“多证合一” 网上企业服务平台,服务平台具有数据收集、退回补录等功能,实现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应用。
(三)畅通部门间的信息链接。有关部门要改造升级各自的业务系统,最终实现受理平台与“多证合一”服务平台的数据交换,保障企业登记信息的及时传递、处理和应用。
(四)拓展“多证合一”服务平台的应用。鼓励各部门通过梳理涉及企业的审批事项,逐步加入“多证合一”服务平台,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五)做好过渡期衔接工作。在省企业登记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平台未打通之前,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确需提交纸质行政审批证明文件的,行政审批和登记备案部门应根据申请人申请予以出具。报关单位注册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信息交换在中央层面以总对总方式进行,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海关总署部署要求统一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深刻认识实行“多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重大意义,承担改革工作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安排部署,认真落实本方案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登记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
(二)部门协同推进。市行政审批局牵头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工作,负责制定“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制度,各有关部门明确责任,配合梳理、整合共享信息项,优化再造登记备案流程。
(三)加强社会宣传。做好“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落实保障经费。财政部门要保障该项改革工作所需人员经费及网上服务平台建设经费,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五)强化督促检查。市政府督查部门要将该项工作列入重点督查内容,对各部门办结时限进行长效跟踪督查,形成强有力的倒逼工作机制。
附件:《河北省“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
附件
河北省“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
序号 |
证照事项名称 |
办理部门 |
1 |
营业执照 |
行政审批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
2 |
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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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税务登记证 |
税务部门 |
4 |
机构代码证 |
质监部门 |
5 |
统计证 |
统计部门 |
6 |
社会保险登记证 |
人社部门 |
7 |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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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公章刻制备案 |
公安部门 |
9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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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娱乐服务场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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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开锁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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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机动车维修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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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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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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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住建部门 |
16 |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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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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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商务部门 |
19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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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汽车供应商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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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汽车经销商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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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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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二手车经营主体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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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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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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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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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登记证 |
贸易促进部门 |
28 |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
29 |
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 |
交通运输部门 |
30 |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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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以及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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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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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煤炭经营企业备案 |
发改委 |
34 |
粮油仓储企业备案 |
粮食管理部门 |
35 |
经营快递业务分支机构备案 |
邮政管理部门 |
36 |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财政部门 |
37 |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备案 |
农业部门 |
38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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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
行政审批部门 |
40 |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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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道路运输普通货运分公司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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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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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文广新部门、 行政审批部门 |
44 |
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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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变更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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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音像制品零售单位注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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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 |
气象管理部门 |
48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证书 |
海关部门 |
49 |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申领企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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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