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源信息采集
【功能概述(区县级适用)】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人在首次办理 环保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大气、水污染物基础 信息采集表》、《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 表》中的一张或多张。
2.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下次纳税申报时,填报变更后 的《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及相关附表。
3.管户分配情形:
(1)按生产经营地管辖 在生产经营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采集税源基础信息,排放口按所在街乡确定主管税务科所。
(2)生产经营地与排放地不同且按排放地管辖(特殊) 生产经营地与排放口存在跨区(同省)情形的,在排放口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设立跨区税源
登记,并采集税源基础信息,排放口按所在街乡确定主管税务科所。
(3)生产经营地与排放地跨省且存在争议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跨区域排放污染物的税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依照有利于征收管理
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最终确定按排放口所在 省管辖的情形,排放口所在省应设立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采集税源基础信息,排放口按所 在街乡确定主管税务科所。
【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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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报告→进入采集→完善信息→保存→下一步→申请→生成回执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