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免征印花税 | ||||||||
申请条件 | 1、对保护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2、对保护基金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保护基金公司接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对保护基金公司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5、对与保护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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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通办范围 | 结果送达 | |||||||
上门办理 | 网上办理 | 移动办理 | 自助办税终端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 全国通办 | 窗口送达 | 网上查询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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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资料名称 | 填报须知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留存备查 | ||||
无 | |||||||||
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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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
结果名称 | 无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深度 | 免填单 | ||||
结果样本 | 无 | 否 | 0次 | 四级 | 否 | ||||
办理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