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 | ||||||||
申请条件 |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纳税人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纳税人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办理方式 | 通办范围 | 结果送达 | |||||||
上门办理 | 网上办理 | 移动办理 | 自助办税终端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 全国通办 | 窗口送达 | 网上查询 | 邮寄送达 |
√ | √ | √ | √ | ||||||
办理材料 | 资料名称 | 填报须知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留存备查 | ||||
《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2份 | 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
√ | ||||||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2份 | 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 √ | |||||||
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本政策时 | |||||||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
结果名称 | 1.4.5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空表).doc、1.4.5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空表).doc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深度 | 免填单 | ||||
结果样本 | 1.4.5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表样).doc、1.4.5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表样).doc | 否 | 0次 | 四级 | 否 | ||||
办理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14 号)第八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
||||||||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中国政务服务信息查询】由95商服网搜集整理,内容涵盖了国内3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区及所有地级市的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是目前互联网上最齐全的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咨询和办事导航网站,欢迎广大网友们查询。如果本网站提供的服务信息和办事指南存在问题,请直接在下面留言或(QQ):718922066,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