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 | ||||||||
申请条件 | (1)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 年12 月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8 年12 月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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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通办范围 | 结果送达 | |||||||
上门办理 | 网上办理 | 移动办理 | 自助办税终端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 全国通办 | 窗口送达 | 网上查询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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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资料名称 | 填报须知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留存备查 | ||||
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 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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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 个主要产品的软件着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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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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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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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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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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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 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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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 |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 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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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 |||||||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
结果名称 | 无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深度 | 免填单 | ||||
结果样本 | 无 | 否 | 1次 | 一级 | 否 | ||||
办理依据 |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公告修改)第十二条 |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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