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居民其他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 ||||||||
申请条件 | 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有扣缴义务人但未扣缴税款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就其个人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 ||||||||
办理方式 | 通办范围 | 结果送达 | |||||||
上门办理 | 网上办理 | 移动办理 | 自助办税终端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 全国通办 | 窗口送达 | 网上查询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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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资料名称 | 填报须知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留存备查 | ||||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2份 |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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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身份证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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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适用于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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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件 | 适用于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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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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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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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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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有扣缴义务人但未扣缴税款,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就其个人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 |||||||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
结果名称 | 3.5.5《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空表).docx3.21.4《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空表).docx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深度 | 免填单 | ||||
结果样本 | 3.5.6《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表样).docx3.21.4《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表样).docx | 否 | 0次 | 四级 | 否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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