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 ||||||||
申请条件 | 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不再持续经营的纳税人,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 ||||||||
办理方式 | 通办范围 | 结果送达 | |||||||
上门办理 | 网上办理 | 移动办理 | 自助办税终端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 全国通办 | 窗口送达 | 网上查询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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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资料名称 | 填报须知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留存备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2份 |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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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 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 √ | |||||||
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 √ | ||||||||
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复印件 | √ | ||||||||
企业合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被合并企业 | √ | |||||||
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 √ | ||||||||
被合并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复印件 | √ | ||||||||
企业分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被分立企业 | √ | |||||||
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 √ | ||||||||
被分立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复印件 | √ | ||||||||
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 | |||||||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
结果名称 | 3.4.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空表).doc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深度 | 免填单 | ||||
结果样本 | 3.4.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表样).doc | 否 | 0次 | 四级 | 否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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