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说明

安徽省税务局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说明

34612020-04-01 08:48  95商服网
事项名称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申请条件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办理方式 通办范围 结果送达
上门办理 网上办理 移动办理 自助办税终端 同城通办 省内通办 全国通办 窗口送达 网上查询 邮寄送达
办理材料 资料名称 填报须知 必报资料 条件报送资料 留存备查
 3.4.6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表样).docx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经办人身份证件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代理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办理
代理人身份证件
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时限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提出申请;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提出申请。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1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3.4.6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空表).doc3.4.6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空表).doc 是否收费 到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深度 免填单
结果样本 3.4.6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表样).doc3.4.6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表样).doc 1次 二级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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