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 ||||||||
申请条件 | 未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或者已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未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未依法终止纳税义务,仅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应当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 ||||||||
办理方式 | 通办范围 | 结果送达 | |||||||
上门办理 | 网上办理 | 移动办理 | 自助办税终端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 全国通办 | 窗口送达 | 网上查询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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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资料名称 | 填报须知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留存备查 | ||||
10.1.5注销扣缴税款登记申请表(表样).docx2份 | 1.窗口办理时,纳税人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表单和对应的纸质资料。 2.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发票领用簿》等资料。 4.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查验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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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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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税款登记证原件 | 税务机关单独发放扣缴税 款登记证的扣缴义务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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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 适用“一照一码”“两证 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 仅依法终止扣缴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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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已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申报办理税务注销时,不需单独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注销的同时,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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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注销的同时,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 ||||||||
结果名称 | 10.1.5注销扣缴税款登记申请表(空表).docx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深度 | 免填单 | ||||
结果样本 | 10.1.5注销扣缴税款登记申请表(表样).docx | 否 | 1次 | 一级 | 是 | ||||
设定依据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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