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
【申请条件】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事项是指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外购零税率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出口或向境外单位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退税申报业务。
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外购零税率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出口或提供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服务的,收齐有关凭证后,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二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首月,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退(免)税相关申报。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可于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逾期申报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
1份 |
无 | ||
3 |
1份 |
无 | |||
4 |
2份 |
无 | |||
5 |
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
1份 |
无 | ||
6 |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 |
1份 |
无 | ||
7 |
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复印件 |
1份 |
无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 |
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1份 |
无 | ||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 |
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缴款凭证 |
1份 |
无 | ||
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
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
1份 |
无 | ||
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
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 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
1份 |
无 | ||
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 |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 许可证明复印件 |
1份 |
无 | ||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 证明、发行许可证明复印件 |
1份 |
无 | |||
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技术转让服务 |
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复印件 |
1份 |
无 | ||
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 |
《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 |
1份 |
无 | ||
签订的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复印件 |
1份 |
无 | |||
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对应的项目清单项下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和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
1份 |
无 | |||
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复印件 |
1份 |
无 | |||
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复印件 |
1份 |
无 |
【办理地点】
1.黑龙江省办税服务厅(场所)
2.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黑龙江省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6.跨国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1)收款凭证上的付款单位需是与成员公司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合同约定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
(2)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需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