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消费税申报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填报消费税申报表、附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办理材料】
1.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
2份 |
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的纳税人提供 |
|
2 |
《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
2份 |
从事卷烟应税消费品批发的纳税人提供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外购已税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
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 |
1份 |
无 | |
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填开)销货清单复印件 |
1份 |
无 | ||
委托加工收回应已税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
1份 |
无 | |
进口已税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
1份 |
无 | |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还应报送 |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
1份 |
无 |
2.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
2份 |
无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白酒生产企业,还应报送 |
1份 |
无 | ||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还应报送 |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
1份 |
无 |
3.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
2份 |
无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
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 |
1份 |
无 | |
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填开)销货清单复印件 |
1份 |
无 | ||
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
1份 |
无 | |
进口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
1份 |
无 | |
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企业,还应报送 |
《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完税情况明细表》 |
1份 |
无 | |
执行定点直供计划销售石脑油、燃料油,且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
《生产企业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
1份 |
无 | |
石脑油、燃料油使用企业,还应报送 |
《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 |
1份 |
无 | |
《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 |
||||
《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含税油品”项“消费税税款缴纳凭证号码”所对应的消费税税款缴纳凭证的复印件 |
||||
当期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取得认证相符的普通版及汉字防伪版(非DDZG)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
||||
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
||||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还应报送 |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
1份 |
无 |
4.小汽车消费税申报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
2份 |
无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还应报送 |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
1份 |
无 |
5.电池消费税申报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
2份 |
无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还应报送 |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
1份 |
无 |
6.涂料消费税申报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涂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
2份 |
无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还应报送 |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
1份 |
无 |
7.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
2份 |
无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1 |
(1)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应报送 |
(1)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 (2)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填开)销货清单复印件 |
1份 |
无 |
(2)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应报送 |
||||
(3)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应报送 |
||||
(4)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应报送 |
||||
(5)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应报送 |
||||
(6)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应报送 |
||||
(7)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应税摩托车,应报送 |
||||
2 |
(1)纳税人以委托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生的产高档化妆品,应报送 |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
1份 |
无 |
(2)纳税人以委托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应报送 |
||||
(3)纳税人以委托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应报送 |
||||
(4)纳税人以委托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应报送 |
||||
(5)纳税人以委托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应报送 |
||||
(6)纳税人以委托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应报送 |
||||
(7)纳税人以委托收回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应税摩托车,应报送 |
||||
3 |
(1)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应报送 |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
1份 |
无 |
(2)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应报送 |
||||
(3)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应报送 |
||||
(4)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应报送 |
||||
(5)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应报送 |
||||
(6)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应报送 |
||||
(7)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应税摩托车,应报送 |
||||
4.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还应报送 |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
1份 |
无 |
【办理地点】
1黑龙江省办税服务厅(场所)
3.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黑龙江省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以在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纳税人应建立《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9.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涂料税款抵扣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10.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起,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
11.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