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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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
【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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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填表说明中无特别要求的,办理资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
序号 | 资料名称 | 报送条件 | 资料形式 | |
1 | 《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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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A07108《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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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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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A06729《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 纳税人涉及相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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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A06844《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 纳税人涉及相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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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证单书】
1.《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doc
2.A07108《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docx
3.A06729《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docx
4.A06844《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docx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