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海南 |
分类: | 政府机构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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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工作日内)上午8:00——11:50;下午2:30——5:30 |
电话: | 0898-65251237 |
地址: |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美贤路9号; 邮政编码:570204 |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80号),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简称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是主管全省自然资源和规划的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加挂海南省海洋局(简称省海洋局)牌子。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统一管理海南省林业局。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海洋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落实省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负责厅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档案、会务、信息、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厅机关行政后勤和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行政后勤、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保密办公室。与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厅机关保密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承担厅保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改革综合处。组织编制全省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政策措施,协调全省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起草厅重要文件文稿;承担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领域涉及的宏观调控和经济形势分析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厅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协调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
(三)人事处。承担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老干部工作处。与人事处合署办公,负责老干部工作。
(四)财务与资金运用处。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以及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国有资产账务管理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参与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五)法规处。统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承担有关合同法律审核和行政应诉、行政裁决等工作。
(六)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拟订本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省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全省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指导市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拟订全省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监督指导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组织调处跨市县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八)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拟订全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省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配合做好深化农垦改革工作;有序推行土地资产化和资本化;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九)全域规划处主要职责 :拟订全省国土空 间规划相关政策 、制 度、标准 、规范 ,承担建立全省空 间规划体系 工作并监督实施 ; 负责 “ 多规合一” 工作 ,推进 主体功 能 区战略和制度 ,推 动陆海 统筹 、 区域协调发展;负 责省国土空 间规划的组 织编制 、修改 、 报批和实施评估工作 ;承担市县国土空 间规划编制指导和 审查工 作;开展资源环境承载 能力和国土空间 开发适宜性评价 ,建立国土空问规划 实施监测 、评估和预警体系 ;组织划定 生态保护红线 、 永久基本农田 、林地控制线 、 开发边界和海洋 生物资源保护线 、 图填海等控制线。
(十)专项规划 处主要职责 :负责管理全省城乡规划 ,指导城镇 、 产业园 区、旅游度假区 、村庄等规划编制工作 、拟定政策 、制度 、标准 、规范 ,指导规划报建工作 ;承担省 重要规划控制 区规划编 制指导和审查工作 ;指导历史文化名 城 、名镇 、名村保护 、规划 和监督管理工作 ,组 织开展城市设计 ;负责海岸 带保护利用 、湿 地保 护等相关 专项规划的编制和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基础 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等专项规划的合规性 审查。
(十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拟订本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全省土地、海洋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本省耕地、林地、草地、湿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指导、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制度;负责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林地征占用等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和服务省内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拟订全省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全省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全省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政策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法定权限内的集体林地流转审批工作。
(十三)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承担全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全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市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十四)耕地保护监督处。拟订并实施全省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处。负责全省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勘查项目管理;组织实施陆地和海洋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评价工作;拟订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管理矿业权出让、审批登记及依法退出,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编制油气资源勘查开发规划,组织实施勘查开发和监管工作,推进本省管辖海域的石油、天然气水合物、海底矿物商业化开采,推动南海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
(十六)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矿产资源保护规划和政策,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标准;监督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七)海洋经济发展处。配合实施国家海洋强国重大战略,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强省战略;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军民融合发展等规划;监督实施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规划;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以及海洋经济发展有关财税、金融、投资、用海(岛)、环境等政策建议,指导沿海市县海洋经济发展;统筹推进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海洋工程装备、海洋生物、“智慧海洋”等新兴产业发展工作;开展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统计核算、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工作。
(十八)海域海岛管理处。拟订全省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政策与技术规范;拟订海域海岛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海域海岛开发利用活动;组织开展海域海岛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和评估,管理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及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用海、用岛的审核、报批工作;依职权负责本省管辖海域勘界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政策。
(十九)国际合作与科技发展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与对外合作规划和计划;拟订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相关数据平台的建设、更新和维护管理工作;加强海洋科技能力建设,加强深海科学技术研究;负责厅机关出国(境)管理工作;配合国家自然资源领域对外涉外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配合开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工作。
(二十)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完成联审、联办事项;牵头做好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二十一)督察与执法局。拟订全省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与执法制度;监督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有关行政行为,对违反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规定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全省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查处;指导全省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和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十二)监察审计处。承担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执纪和行政监察,协助办理纪检监察机关交办事项。负责审计本机关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以及财政财务收支、重大投资项目等有关经济活动;负责审计本机关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负责审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协助办理审计机关委托的审计事项;配合审计部门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