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1 功能概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各种规费(具体是指社保费征收)。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同时,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社保费的延期缴纳由各税务机关进行确定和相关信息维护。
2 操作步骤
1、 进入方式:
1)登录吉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点击进入界面。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2、 在【行政许可】sheet页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纳税人信息”栏中,录入“许可有效期起”和“许可有效期止”;“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组织信息”栏中,录入“联系电话”。在【延期缴纳税款】sheet页中的“申请情况区”栏中选择“延期缴纳税额”和“申期缴纳期限”;“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当期应付职工工资支出预算”;“当期社会保险费支出预算”;填写申请区栏”中的“申请理由”
3、 点击【保存】按钮,提示保存成功后,点击【确定】
4、 点击【下一步】跳转至上传附送资料页面(附列资料上传操作步骤参见4.5.2.1.2 操作步骤4-8 说明。)
5、 点击【提交】按钮,系统将提示提交成功,该申请提交到税务机关系统中。
3 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