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概述】
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于每年5月31日前需开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的,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其开具。
【操作步骤】
1、功能入口:
登录时,在主页面中,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2、信息填写
3、上传附报资料
上传附报资料信息,根据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章节中上传附报资料信息进行上传,上传必报资料后点击“下一步”。
4、预览提交
确认填写的表单信息和附报资料后,可点击提交。
5、审核中
提交税务人员进行受理。点击“查看我的申请资料”,查看对应的申请信息;点击“撤销”,可直接撤销申请。
6、完成
税务人员受理之后在“我的已办”中找到申请事项,查看详情后可以看到申请的受理结果以及下载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