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2.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还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操作方式:
第一步:登陆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中选择综合信息报告,点击进入;
第二步:在制度信息报告中选择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点击进入;
第三步:点击新增按钮,进入填表页面;点击保存,暂存填表信息;点击重置,将表格还原到初始状态;
第四步:表单填写完毕之后,点击提交,查看受理系统回执单。
第五步:选中需要修改的会计制度(准则),点击修改,进入填表页面;点击保存,暂存填表信息;点击重置,将表格还原到初始状态;
第六步:表单填写完毕之后,点击提交,查看受理系统回执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