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
一、 业务概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限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办理税款结算。纳税人经批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二、业务前提
1、纳税人登记状态为正常
三、功能节点
河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延期申报核准
四、操作步骤
登录河北省电子税务局,点击中央“我要办税”。
第一步:系统带出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延期申报核准申请表,纳税人勾选需要延期申报的内容,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
第二步:上报附件资料
必报类资料为必须上传,非必报类根据对应申请材料进行上传;完成后点击“下一步”。
第三步:预览提交
系统将提供纳税人预览填写的表单信息和附报资料信息(可通过页面上方Tab页切换)。
若有问题,可点击“上一步”进行修改;若确认无误,点击“提交”。
查看我的申请资料”查看刚才填写的表单信息,可点击“撤销申请”撤销延期申报核准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