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件遗失
【模块说明】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名称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进入路径】
首页→〖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证件遗失〗→填写
【操作步骤】
1.登录成功之后,首页点击【综合信息报告】业务按钮。
2.进入页面进行填写并点击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