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模块说明】
(1)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2)纳税人在跨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受理,发送给经营地的税务机关。
(3)纳税人合同延期的,既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也可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发起延期。
受理方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系统应保留原有效期限记录,同时将延期后有效期限反馈另一方税务机关。
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操作步骤】
纳税人点击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进入,如图。
(1)新增报告(省外)
(2)新增报告(省内)
保存成功后可在页面看到记录,可以点击“已填写”按钮查看保存信息、“打印”按钮进行打印、“删除”按钮删除当前选中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