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登记
【模块说明】
个体工商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进入路径】
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个体经营登记〗
【操作步骤】
纳税人点击个体经营登记进入,点击“新增”按钮,手工录入进行保存。如图
保存成功后可在页面看到记录,可以点击“查看”按钮查看保存信息、“修改”按钮对保存信息修改、“删除”按钮删除当前选中的记录、“上报”按钮将该条记录信息推到税务人端,如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