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退抵税
业务概述
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再次征收的,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退还。。
操作说明
一、纳税人登录成功后,在湖南省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模块点击【一般退(抵)税管理】--【车船税退抵税】进入报备界面。
二、点击“新增信息”按钮,进入“新增车船税退抵税信息”页面,如实填写信息与上传附件。
三、点击“下一步”,仔细核对填写信息的准确无误.
四、点击“提交”,新增事项传至税务局内网端审核,系统提示:“您的申请表单已提交税务机关,请于3个工作日以内携带相关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否则该申请事项将退回不予受理”。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选择退抵税方式为退税的,须先进行退税账户账号备案登记。
3.车船税退抵税申请人与税票上缴款人信息需一致。
4.系统存在欠税信息时,“本次申请退抵税(费)方式”才能选择“抵欠”方式;且不同税款所属税务机关的欠缴税费与应退税金(多 缴)不允许互抵。
5.提交退抵税申请后,纳税人须于3个工作日以内携带相关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否则该申请事项将退回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