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业务概述】
延期缴纳税款核准,是指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者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进行核准。
【资料处理】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3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4 资产负债表
5 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
6 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原件
7 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
8 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9 纳税人提供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
10 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11 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复印件
12 经办人身份证件
13 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14 代理委托书
15 代理人身份证件
16 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功能描述:办税中心-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点击后自动显示。如【图1】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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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的税种信息都是自动带出,可根据需要删除相应税种明细,并根据需要增加相应的税种明细,填入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示页面如下图,
确定后进入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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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无误,点击按钮,提交确认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