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操作手册
一、 业务概述
纳税人在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或应税信息发生变化时,应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采集。如本申报期无税源信息变化则无需重复录入相同信息。
税源信息采集包括基本信息采集以及应税信息维护,采集顺序为:
1、取得土地:新增土地税源基本信息采集-土地税源应税信息维护
2、取得房产:先新增土地税源基本信息采集-土地税源应税信息维护
再新增房产税源基本信息采集-房产税源应税信息维护
根据房产自用或出租,房产税源应税信息维护分为从价信息采集和从租信息采集。房产自用只需完成从价信息采集,房产出租则需先进行从价信息采集,后进行从租信息采集。
二、 业务前提
无
三、 功能节点
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 综合信息报告—— 税源信息报告——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
四、 操作步骤
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点击菜单栏中“我要办税”中的“综合信息报告”,在弹出页面左侧选择“税源信息报告”后,点击 “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进入办理页面。
(一)新增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
1.点击新增土地。
注意:由于录入房产税源信息时需要勾选土地编号,建议先增加土地税源信息再增加房产税源信息。
2.在弹出的页面录入土地基本信息。
3. 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确定”进入应税信息维护页面。
4.检查自动带出的土地等级和纳税义务有效期是否正确。
5.如涉及减免税,点击“增加行”,录入“减免税性质代码”和“减免税土地面积”。将鼠标移至减免性质代码行,可以删除对应行次的减免税信息。
6.点击“保存”,完成土地信息采集。
(二)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
点击“应税信息”,查看或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录入相关信息后,点击“保存”。
(三)新增房产税税源信息
1.点击“房产税税源明细”,点击“新增房屋”。
2.在弹出的页面录入房屋基本信息。
3. 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确定”进入应税信息维护页面。
4.点击“新增”,录入房屋应税从价信息。
5.录入“房产原值”。如不涉及出租,“出租房产原值”和“出租房产面积”,填0;如涉及出租,按实际出租比例填写。涉及减免税的,点击“新增”,进行减免税信息的录入。
注意:自2019年1月1日起,本市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房产原值减除比例调整为百分之三十,即计税比例栏为0.7。
6.点击“保存”、“确定”后该页面关闭。
7. 点击“房屋应税信息(从租)”、“新增”,进入从租信息页面。
8.录入相关信息后,点击“保存”。如涉及减免税的,先点击“新增”进行减免税信息的录入,再点击“保存”。
注意: “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止”要和“申报租金收入”相对应,建议租金按半年申报期录入,如所属期为2019年7月-2019年12月,对应半年租金收入。
(四)修改房产税税源信息
点击“应税信息”,查看或修改房产税税源信息。
常用的变更事项有房产从自用转为出租、增加从租应税信息、修改从租应税信息中的申报租金、从出租转回自用等。
注意:修改房产原值及租金时要注意起止时间,涉及一段时期内租金发生变化的,要分段修改,避免造成前期已缴纳税款退税或补税情况。
关于变更日期的选择:如涉及到税源信息变化,需将原信息先分段,分为修改前税源信息及修改后税源信息,变更日期应选择税源信息开始变化的“有效期起”的上月的最后一天。再分别修改两段时间对应的租金,此时无需再分段,可选择对应“有效期起”的上月的最后一天。
举例一:
(1)原信息有效期起止时间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希望该时间段以6月30日为界限变成两条税源,则变更时间应直接填入2019年6月30日。
分段结果: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原信息有效期起止时间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希望该时间段不分段只修改部分信息,变更时间应该写2018年12月31日。
举例二:
因房屋租金上涨,原录入2019年1月-2020年12月租金共24000元(每月1000元),自2019年7月起租金变为每月1500元,则需先分成2019年1月-2019年6月及2019年7月-2020年12月两段,变更日期选为2019年6月30日。
修改2019年1月-2019年6月租金总数为6000元,变更日期选为2018年12月31日(此时无需再分段)。
修改2019年7月-2020年12月租金总数为27000元,变更日期选为2019年6月30日(此时无需再分段)。
变更前:
变更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