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业务概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全部存款账户账号的事宜。
本模块适用于新增存款账户账号的报告,已备案的存款账户账号变更和注销不适用该模块。
操作说明
一、纳税人登录成功后,在首页点击【我要办税】,通过【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路径,进入“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功能界面 。
二、点击[新增信息]按钮,打开“新增存款账户账号报告”页面。
三、填写《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并上传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图片材料。
填写说明:
(一)上传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原件的图片信息;
(二)账户性质、行政区划、银行行别、开户银行:下拉选择;
市辖区税务机关的行政区划必须选择地市一级,不能选择区级,否则开户银行下拉列表没有数据或数据不全。
(三)账号、账户名称:手工录入,账户名称应与纳税人名称保持一致。
(四)银行开户登记证号、发放日期:“账户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时必录;
(五)币种:下拉选择;
(六)开户时间:手工录入;
(七)变更时间、注销时间:不可录入;
(八)是否首选缴税账号、一般退税账号、出口退税账号:下拉勾选。首选缴税账户、一般退税账户、出口退税账户需唯一,如果已经标识其他账户,请不要重复选择。
四、填写完成,点击[下一步]按钮,确认填写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将申请事项提交至税务机关。如提交后发现信息有误,可在税务机关尚未受理时点击[撤回]按钮,进行撤回操作后可重新修改提交。
注意事项
1.您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自行承担责任。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目前,湖南省电子税务局仅受理规定期限内新增账户信息的报告,如果逾期报告以及变更或注销已报告的账户信息,需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确定的法律责任。
3.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审核通过后,纳税人需打印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留存备查。
4.【网签三方协议】模块的“缴税账号”是根据您的账户备案信息带出,如账号发生变化请及时新增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