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税务局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国家税务总局定安县税务局受理税务事项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7月20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定安县税务局启用新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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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海南 > 定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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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国家税务总局定安县税务局受理税务事项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7月20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定安县税务局启用新的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定安县国税、县地税机关的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2018年7月20日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定安县国税、县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定安县国税、县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相同业务事项及报送资料可在海南省税务局官网(网址:www.hitax.gov.cn)资料下载-其他资料模块下载。
三、2018年7月20日起,对于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纳税人,只需持一套申请材料到国家税务总局定安县税务局办理(地址:定安县岳崧路5号所得税管理部门,电话:0898-63831925)。
四、2018年7月20日起,纳税人如需对营改增前地税部门管理的营业税发票进行真伪鉴定,可持待鉴定发票原件到国家税务总局定安县税务局办理(地址:定安县岳崧路5号办税服务厅、见龙大道552号办税服务厅,电话:0898-63831585、63824399)。
五、2018年7月20日起,原定安县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权利义务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定安县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定安县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六、2018年7月20日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原定安县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定安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地址:定安县岳崧路5号政策法规部门,电话:0898-63820212)。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为确保我县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我县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定安县税务局于2018年7月20日挂牌,承继原定安县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定安县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用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定安县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定安县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印章停止使用。2018年7月20日启用新的税收业务印章,原定安县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定安县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印章2018年7月20日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定安县税务局办公地址: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岳崧路5号,邮政编码:571200。
国家税务总局定安县税务局另设见龙大道办公区,办公地址: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见龙大道552号,邮政编码:571200。

二、原定安县国家税务局内设科室、分局,海南省定安县地方税务局内设科室、分局、直属分局,暂以国家税务总局定安县税务局及其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待三定方案调整确定后,以新税务机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具体改革有关事项另行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定安县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三)负责所辖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收入分析预测。

(四)负责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为上级税务机关和地方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税(费)源监控和风险管理,加强大企业和自然人税收管理。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纳税服务、税收宣传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承担涉及、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七)负责所辖区域内国际税收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

(八)开展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对日常检查,配合稽查部门开展稽查工作。

(九)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各类发票管理。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票证管理。

(十)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各项、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单位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工作,开展对本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及上级工作部署情况的督查督办,组织实施税收执法督察。

(十二)负责本单位基层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承担税务人才培养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单位绩效管理和干部考核工作。

(十三)负责本单位机构、编制、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上级税务机关和地方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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