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缴销
一、业务概述
1.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2.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用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3.税务机关发票换版时,应对纳税人领用尚未填开的空白发票进行缴销。
4.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领用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对缴销发票实物销毁。
5.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结存未用的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二、业务前提
纳税人状态为正常。
三、功能节点
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验旧缴销——发票缴销
四、操作步骤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后,选择我要办税—>发票使用,点击左侧功能树“发票验旧缴销”→ “发票缴销”,如下图所示:
1.红色星号标识的为必填项,必填项根据纳税人需求进行填选。
3.在发票缴销申请—发票缴销申请明细下方点击“”按钮,会新增加一行,输入新增加一行的信息:
选中需要删除的信息,点击“删除”按钮,删除选中行的信息。
4.表单中,下拉框中的是可选项,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填写完数据之后点击“数据暂存”,系统提示数据暂存成功;然后再点击“提交”按钮提交申请信息。
点击“数据暂存”,保存数据。最后点击“提交”,提交到税务机关处理。
按钮功能:
1.数据暂存
点击“数据暂存”,保存信息至数据库,数据可以继续修改。
2.提交
保存后,点击“提交申请”,将表单提交给税务机关处理,数据不能继续修改。
3.打印
点击“打印”,将表单的信息以纸质形式打印出来。首次使用打印功能时,请点击“页面设置”,在打开的对话框中,将页眉、页脚内容都设置为空。
发票缴销查询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后,选择我要办税—>发票使用,点击左侧功能树“发票验旧缴销”→
“发票缴销查询”,如下图所示:
1.选择开始时间、结束时间、申请状态,点击查询按钮,显示符合条件的信息。
2.点击纳税人名称可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