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我市实际,现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1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全国、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企业和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完善政府服务企业体制机制为重点,促进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破解发展瓶颈、加快个体成长、壮大群体规模,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2 .发展目标。到“十三五”末,高新技术企业达到80家,经省科技厅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600家,在主板和新三板挂牌上市企业达到15家以上,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达到5个,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达到3个,省级研发中心在大型骨干企业实现全覆盖,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50%左右,大中型工业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到1.6%,全社会研发投入占生产总值的比例力争达到2%。
二、加强企业培育
3 .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加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力度,引导、支持企业积极研发、应用专利技术和产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积极支持企业申报专利,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造条件,对企业申报发明专利和专利持权给予财政资金资助。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积极帮助和扶持。对高新技术企业建设用地、融资、用工、引进人才、拓展国际市场等事宜,给予优先、优惠保障。积极支持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4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引导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围绕重点产业和行业龙头企业集聚创新发展,提升重点产业和产业链配套能力。政府创新创业引导计划要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科技小巨人”成长行动计划,加快培育“科技小巨人”。对研发投入达到一定比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市财政科技研发经费给予奖补。
5 .加快培育科技创新龙头企业。结合主导产业,围绕市场前景、企业实力、年营业收入、科技投入、专利拥有量、创新能力等指标,制定具体标准,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筛选部分企业重点培育,促进其尽快成为产业链条完整、拥有自主品牌(产品)、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通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培育知识产权优势、构建产业创新联盟、建设高层次创新平台、集聚人才和技术等途径,整合创新资源,大力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积极组织申报省“瞪羚企业”培育计划,支持企业发展壮大,争取在主板或新三板上市。尚未达到标准的,纳入市“瞪羚企业”培育计划。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加强业务指导、帮助企业申请专利、引导其增加研发投入等措施,尽快培育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6 .实施品牌战略。对高新技术产业中具有潜力的品牌、商标进行重点扶持和培育,打造一批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品牌产品。激励行业协会、重点优势企业牵头或中小企业联合,打造区域品牌和专业商标品牌,推广应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努力培育产业集群品牌。
7 .实施标准化战略。鼓励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修订和开展标准化项目科研活动;支持企业承担各类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工作;支持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三、强化科技支撑
8 .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企业建立的新型研发机构,达到一定条件的可以直接认定为市级科研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的相应政策。对企业建立并获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研发基地、省级科技创新团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补。
9 .加强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和共享。围绕我市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需要,依托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质检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骨干创新平台,联合省内外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加强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组织开展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市财政统筹相关资金给予支持,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的各类研发平台等科研基础设施和设备进一步向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提供检验检测、标准制定、研发设计等科技服务,市财政统筹相关资金给予支持。
10 .支持协同创新。引导、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专利。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市场机制,以技术创新关键问题为导向、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联合,组建或参与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突破技术瓶颈,提升核心竞争力。
11 .强化企业人才支撑。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离岗创办企业,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期间重新回原单位工作的恢复原身份。3年期满后继续领办创办企业的,按辞职规定办理。经单位批准辞职的,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鼓励支持高校、科研单位科技人员依法依规向企业流动、到企业兼职,企业科研人员到高校、院所兼职。外地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到我市创业、到企业兼职的,享受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相关优惠政策。支持企业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奖励有功科技人员,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取得的收益中,奖励有功科研人员和团队的比例可以达到70%,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该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完善“双创”服务平台
12 .加快建设创新创业综合体。充分发挥创新创业在推动优势产业升级、发展新经济中的引领支撑作用,围绕各县(区)主导产业,建设由政府引导,院校和企业共同参与,集创新创业中介服务、科技企业孵化、金融服务和生产、生活服务等为一体的创新创业综合体。重点围绕商丘高新区、虞城高新区、柘城高新区和民权高新区打造省级区域创新创业基地,筑巢引凤,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13 .加大对各类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奖补力度。积极落实国家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孵化园、大学科技园相关优惠政策。加大市财政创业创新专项资金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孵化园、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的奖补支持力度,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促进其增强孵化、服务能力,通过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速创新创业快速发展。对高校、科研院所利用闲置楼宇构建市级众创空间的,市财政按其改造费用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补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众创空间提供的宽带网络、公共软件服务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补贴。
14 .支持“互联网+”创新平台发展。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开源技术,打造建设“互联网+”创业社区,促进互联网与各产业融合创新发展。
五、拓宽融资渠道
15 .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市财政整合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和授权发明专利奖励。制定商丘市“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培育细则,对成长好、技术实力强、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商丘市“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培育计划,鼓励企业通过产品升级、技术创新、工艺革新加大研发资金投入,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在主板或新三板上市。
16 .充分利用和发挥各类创新产业引导、风险投资基金作用。积极争取和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基金及市创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等促进创新创业基金的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科技产业早中期、初创期新型企业发展。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政策,鼓励境外资本投向创新创业领域。
17 .逐步研究推进市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发展其他权益类交易场所,向符合条件的非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股权登记托管、产权交易、知识产权登记评估质押等服务。鼓励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拓宽融资渠道。
六、加强组织领导
18 .强化责任考核机制。把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及上市情况,纳入对县(区)政府(管委会)目标考核体系,定期考核,发布考核结果。
19 .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建立由科技部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逐级明确任务和责任,确保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