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本月启用新的比对规则后,申报流程是否有变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规定,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新的申报比对规则,针对具有税控设备的纳税人,申报流程发生了变化。请在纳税申报之前,先打开开票软件,进入报税处理功能完成上报汇总,完成后再进行增值税申报,申报成功后可打开开票软件进行清卡操作。
请按以上步骤操作。如未按规定流程操作时,可先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在金三核心征管系统中作废已申报信息,然后按规定流程重新申报。
2、我单位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本月增值税申报提示写征管系统失败,失败原因:当期申报的专用发票含税销售额合计0.00*1.03+0.00*1.03+0.00*1.05元,当期开具或者申请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金额合计48543.69+1456.31元。相差金额50000.000000元;当期申报的普通发票含税销售额合计0.00*1.03+0.00*1.03+0.00*1.05+0.00*1.03+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元,当期开具或者申请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税金额合计97087.38+2912.62元。相差金额100000.000000元;应如何处理?
您应按照实际开票数据填写申报表,分别按照应税项目及适用税率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请修改报表后重新申报。
3、我单位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行“其他免税销售额”48543.69元为全额减免, 第10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2135.92元, 保存时提示已超过小微优惠标准,不允许填写第10行。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52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销售额是指货物及劳务或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中“一、计税依据”中各栏次的合计值,因此您单位第12行“其他免税销售额”单项已超过3万元小微优惠标准,因此其他销售额不可在第10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第11行达起征点销售额)栏次填写。
4、我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信息写征管系统失败,失败原因:当期专用发票认证金额合计数是4***4.02元,《附列资料二》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当期申报抵扣”金额是8***2.22元。当期专用发票认证税额合计数是8**5.98元,《附列资料二》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当期申报抵扣”税额是1**37.78元。应如何处理?
以上提示信息是指您单位认证金额及税额与申报表填写的申报抵扣金额与税额不一致,请按以上提示信息确认认证数据。如认证数据无误则需按认证数据填写申报抵扣金额及税额;如认证数据提示与实际认证不符,请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拨打平台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5、我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信息写征管系统失败,失败原因:申报信息写征管系统失败,失败原因:《附列资料二》中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税额是2***9.79元、金额是16***5.85元。应如何处理?
出现以上提示信息是因您单位上期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金额、税额填写与本期申报表填写数据不一致造成的。
本期报表填写数据如下:
可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申报历史数据查询模块查询上期报表:
请修正数据后重新确认申报。
6、我单位为查账征收类纳税人,进行2017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发现登录网上办税平台后查找不到“税收优惠备案”模块了,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因此,您单位目前已不必再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提交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