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企业清税注销(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操作流程说明-【山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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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因发生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二)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四)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依据条件_01.png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

办理材料.png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1份。


(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持有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提供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四)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五)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流程时限_0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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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若管理部门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①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②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的情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纳税人已经结清税款、缴销发票且无违法违章行为和欠税等情况的,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_01.png

不收费。

办理机构.png

办税服务厅_01.png 网上税务局_01.png

联系方式_01.png

咨询0351-12366。

二维码.png



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登录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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