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税务信息报告流程说明(最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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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04 代扣代缴报告



【事项描述】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基础信息,具体指以下情形:

1.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

2.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3.境外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被税务机关指定为扣缴义务人的,应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

4.负有扣缴义务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5.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发生应税行为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报送资料】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副本

原件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代扣代缴非个人所得税的

《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2份


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

《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

3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

2.网上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扣缴义务人登记表》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市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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