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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联系电话:021-5962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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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崇明大道8188号 商务中心2号楼 4楼

办公时间: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冬季 8:30-11:30,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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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职能信息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业农村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本区农业农村工作的相关政策意见和实施办法,拟订“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拟订涉农的财政扶持、农村金融保险等政策。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体育、乡村治理。做好三峡移民服务管理工作。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推进农民持续增收,协调推进农村综合帮扶工作,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三)贯彻执行有关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管理工作,依照有关规定,管理农村宅基地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指导本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按照分工,管理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休闲农业发展。研究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全区种植业、养殖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蔬菜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参与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贯彻执行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指导全区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指导全区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和生产的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农业重点项目的立项申报、指导和监管工作。

(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负责外来物种监督管理。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指导渔政管理、协同渔港监督。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贯彻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的国家标准。指导现代种业市场体系建设。负责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质量监督管理,负责肥料有关监督管理,负责农作物种子、种苗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负责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承担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负责行业规划定点、资质审核、行业统计以及动物产品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前的质量安全监管。

(九)负责农业投资管理。研究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区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研究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照区政府规定权限,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对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农业投资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批和转报。

(十)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依职权认定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一)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本区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二)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有关农业的国内国际交流合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要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严防、严管、严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切实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机关公文的起草、修改和规范性文件的收发和管理。承担信息公开、公务接待、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和后勤管理等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承担干部人才、机构编制、工资人事、教育培训和老干部等工作。承担党建、宣传、统战、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承担机关预决算、事业单位预决算的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承担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全区农业总产值的统计、分析和调查。

(四)农业社会事业促进科(效能督查科)。拟订“三农”工作发展战略规划和配套政策、乡村振兴战略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对区、区对乡镇、区对企业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等绩效考核和督促检查;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承担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研究拟订农村综合帮扶政策,协调推进农村综合帮扶、牵头协调农民增收工作。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村农民体育事业发展,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五)村镇建设科。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承担区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职责,牵头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村村庄改造项目。组织开展美丽乡村示范村和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依照有关规定,管理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有关工作。

(六)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与经营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组织实施农业科技人员、农民培训和科普宣传。指导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开展农业信息的收集和信息服务、农委系统信息网的建设和维护。做好三峡移民服务管理。负责系统内信访有关工作

(七)产业发展科。负责农产品销售和品牌建设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推进农产品市场建设,培育和扶持优质农产品品牌。推进农业产业体系建设,协调推进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产品加工体系建设与发展。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发布农村经济信息。指导乡村特色产业、休闲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协同推进农业旅游。承担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有关农业的国内国际交流合作。

(八)农业科。负责农业、花卉、经济果林的布局规划、生产监督与指导实施。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承担农业投资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等工作。指导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负责粮食作物、花卉、经济果林惠农政策落实。开展农业生产调研,负责农情信息统计。承担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农作物种子、种苗、肥料、农药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九)蔬菜科。制定蔬菜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做好蔬菜产业布局,推进绿色蔬菜发展和蔬菜品种结构调整优化。承担蔬菜行业管理和蔬菜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参与蔬菜市场流通体系建设,承担蔬菜标准化生产和蔬菜品牌建设。负责菜篮子工程管理与服务。指导设施农业发展,组织开展设施菜田、规模化扶持政策等项目的申报、指导及监管。承担防汛防台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等有关工作

(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农业标准化建设和管理。负责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和生产的服务管理。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追溯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和风险评估。指导本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组织指导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农业清洁生产和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与管理。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十一)养殖业科。负责渔业、养殖业发展政策的规划、制定和落实。负责渔业、养殖业生产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协调处理渔业、养殖业生产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负责养殖业重点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养殖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指导渔业、养殖业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渔政管理、协同渔港监督。指导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和外来物种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领导简介

上海市网上办事大厅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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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委、市政府一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实践“互联网+政务服务”相关工作,特别是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后,上海市结合近年来网上政务大厅建设实际,创新工作思维和工作理念,对标任务,查找不足,制定方案,。。。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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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21)59622324

办公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人民路68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8:30-11:30 13:00-17:00;8:30-11:30 13:30-17:30(5月-9月)

上海市崇明区行政服务中心
上海市崇明区行政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21-69696988

办公地址:上海市崇明区翠竹路1501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 - 11:30;13:00 - 17:00) (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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