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税务信息报告流程说明(最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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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16 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报告



【事项描述】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其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满2年的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2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

2.网上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对备案资料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3.本事项所指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投资后2年内,合伙创投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5.合伙创投企业办理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的,应同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包括: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6.合伙创投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

7.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抵扣情况。

8.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市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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