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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管理,为副局级。
第三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 负责编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标准、规范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 依法承担市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研究提出有关城市管理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的建议。
(四)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专项执法活动,组织协调重要节日、重大活动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保障工作。
(五) 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重点工作绩效考核、公众满意度测评等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普法教育和社会宣传工作。
(六) 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制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才发展、教育培训的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 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科技和信息化发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重点科研项目管理、装备建设以及信息化重大项目建设。
(八)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 职能转变。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城市管理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强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专业能力建设,加强与相关部门日常行政管理的衔接,提升综合执法效能。结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化,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监督考核机制。
第四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外事工作,组织重点工作督查督办和绩效考核工作。承担社会宣传、政风行风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财务管理相关工作。
(二) 政策法规处(信访办公室)。承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管理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文稿起草工作。
(三) 组织人事处。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离退休干部等工作。承担机关党建工作,统筹指导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基层党建工作。
(四) 科技信息处。负责制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科技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承担重点科研项目管理以及信息化重大项目建设。负责制定装备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五) 执法协调处。负责指导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勤务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专项整治工作和重要节日、重大活动保障工作。
(六) 执法监督处。承担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执法督察工作。负责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组织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众满意度测评。
(七) 执法规划处。负责研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制定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基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示范化建设。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党委。
第五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55名。
设局长1名(副局级),副局长3名(正处级),其他正副处级领导职数15名。
第六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的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上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上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2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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