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操作流程及登记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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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承诺件)
审批业务名称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适用范围 辽宁省境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的重点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2.《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010年1月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受理机构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决定机构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数量限制 集中办理
申请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主席令第7号)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五)项:(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选址方案违法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选址方案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选址方案经研究并非可行方案、选址可行论证报告未能通过专家评审的;公告期间有重大异议且未能妥善解决的。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5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退回申请。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规定时间内审核或审批。经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期限说明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审批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
定期检验及依据
业务咨询电话 024-83988656 办理时间 上午8:30--下午5:00
办理/邮寄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7号窗口(沈阳市内乘坐131路、162路、178路、213路、245路、271路、279路、299路、325路、328路或399路公交车到北塔公交站,下车即是)
投诉监督电话 024-83988816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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