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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服务分类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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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业务名称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
适用范围 | 辽宁省境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的重点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 ||
审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2.《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010年1月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数量限制 | 无 | 集中办理 | 否 |
申请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主席令第7号)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五)项:(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
禁止性要求 | 申请材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选址方案违法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选址方案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选址方案经研究并非可行方案、选址可行论证报告未能通过专家评审的;公告期间有重大异议且未能妥善解决的。 | ||
办理程序 | 申请人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5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退回申请。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规定时间内审核或审批。经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
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期限说明 |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收费项目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
审批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结果送达 | 现场领取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
业务咨询电话 | 024-83988656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下午5:00 |
办理/邮寄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7号窗口(沈阳市内乘坐131路、162路、178路、213路、245路、271路、279路、299路、325路、328路或399路公交车到北塔公交站,下车即是) | ||
投诉监督电话 | 024-83988816 | ||
流程图 |
辽宁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采用省级数据集中模式建设,覆盖省、13个市(大连市除外)和112个县(区、市、开发区)的发改、住建、环保、国土等1045个审批部门,与国家平台联网运行,与辽宁政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