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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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方案

为简化企业注销程序,提高登记效率,降低企业退出成本,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工商2016〕7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推行范围和时间

自2016年10月1日起,沧州市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机关),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已开展经营活动但无债权债务的企业推行简易注销程序,适用本方案。

二、总体要求

落实国务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行简易注销程序,降低退出成本,健全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依法规范,统一标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有关企业注销的规定,结合商事制度改革的原则要求,对未开业、无债权债务企业实施简易注销,统一登记程序和审查要求,规范登记条件和提交材料。

(二)简便易行,高效便捷。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化、方便企业的要求,简化注销手续,优化注销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登记效率。

(三)公开透明,控制风险。公开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的条件、程序、期限和审查要求,建立公平透明的市场规则。强化企业及投资人(股东)的主体责任,完善异议处置及救济途径,保证债权人、交易对象等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后,不免除股东、投资人等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主要内容

本方案所称未开业企业,是指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且没有债权债务的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是指已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注销登记申请时没有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的企业。

(一)适用范围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已开展经营活动但无债权债务的企业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但是,下列企业不宜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设立之日起已满3年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3.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

4.存在股权质押、股权冻结、动产抵押的企业;

5.正在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企业;

6.涉及仲裁、诉讼或者企业登记机关接到相关协助执行通知、投诉、举报、信访等的企业;

7.存在税务风险疑点的企业;

8.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

9.企业登记机关认为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

(二)登记程序

为方便企业退出,按照未开业企业或无债权债务企业的特点和需求,设置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1.企业自主申请。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企业,可自主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的投资人、股东、合伙人应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2.调整公告方式和期限。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依法在注销登记前应当公告的,可以在报纸或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届满后由企业持简易注销登记材料,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3.减少登记环节和材料。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企业,不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登记,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清算组备案证明以及清税证明

4.缩短办理时限。企业登记机关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应当及时办理,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向企业核发《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三)提交材料

企业及其投资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企业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依法作出解散、清算及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载明:企业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无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注销完毕;对外投资清理完结的说明内容);

4.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前须经审批的,提交审批文件;

5.通过报纸公告的,提交公告报纸样张;

6. 营业执照正副本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异议处置

1.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申请。企业登记机关收到书面异议申请后,经核实,发现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应终止登记程序,驳回登记申请,不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2.对申请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工商登记机关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同级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简易注销企业的监管,经核查认为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于3个工作日内回复企业登记机关并说明理由,企业登记机关经核实后,不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3.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请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4.企业通过简易注销程序核准注销登记后,因债务问题产生民事纠纷的,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简易注销登记是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的具体措施,对深入推进商事改革具体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明确部门分工,制定试点方案,有计划、按步骤组织实施。工商(市场监管)、税务等行政部门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做好工作衔接,确保简易注销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单位要组织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深入理解简易注销改革的意义,全面掌握有关规定、材料规范、工作流程,熟悉相关软件操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改革工作的政策宣传,提高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引导公众全面了解简易注销登记带来的便利和对应的责任,强化企业对注销前债务的责任承担意识,及时解答和回应各方面的关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待国家或省出台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规定后,本工作方案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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