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问题导向、协同发展、开放创新的原则,按照“贯通、标准、共享、整合”的要求,加快建设全省一体化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逐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共享“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成果。
(二)工作目标。依托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完善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功能,加强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和互认共享,全面提升全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水平。2017年11月底前,建成全省一体化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贯通省、市、县、乡和省直各部门。全面公开各级各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实现部分事项的网上办理,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和网络化水平,增强政务服务的主动性、精准性、便捷性;2020年6月底前,实现互联网和政务服务深度融合,建成与国家平台互联,覆盖全省的省级统筹、整体联动、一网办理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大幅提升网上办事服务能力和智能化水平,让政务服务更加高效、透明,让群众和企业办事更方便、更快捷。
二、优化再造政务服务
(一)规范网上政务服务事项。各地各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能全面梳理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具体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两大类别),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实行政务服务事项编码管理,规范事项名称、受理范围、设立依据、实施机关、申办条件、申请材料、工作时限和流程、监督检查等要素的标准,细化量化裁量基准,逐步做到“同一事项、同一标准、同一编码”,为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供无差异、均等化政务服务奠定基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办事指南,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明确需提交材料的名称、依据、格式、份数、签名签章等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除办事指南明确的条件外,不得自行增加办事要求。2017年8月底前,完成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实施清单、编码和办事指南规范完善工作,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开发布,并实时更新、动态管理。
(二)优化网上政务服务流程。优化简化政务服务事项的网上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流程,缩短办理时限,降低企业和群众办事成本。凡是能通过网络共享复用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重复提供;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推进办事材料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以及网络共享复用,开展在线填报、在线提交和在线审查。建立网上预审机制,及时推送预审结果,对需要补正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积极推动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签章、电子档案、电子存档在政务服务中的应用,开展网上验证核对,避免重复提交材料和循环证明。建立网上联合办理机制,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实行一口受理、网上运转、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统一反馈。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引导群众分享办事经验,开展满意度评价,不断研究改进工作。2017年8月底前,完成各类政务服务事项流程的清理、规范和优化工作。
(三)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优先实施与企业注册登记、年度报告、变更注销、生产经营、商标专利、资质认定、税费办理、安全生产等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以及与居民教育医疗、户籍户政、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等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的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逐步实现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
(四)创新网上政务服务模式。开展政务服务大数据分析,把握和预判公众办事需求,提供智能化、个性化服务,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依法有序开放网上政务服务资源和数据,鼓励公众、企业和社会机构开发利用,提供多样化、创新性的便民服务。引入社会力量,积极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预约、查询,材料、证照寄送及在线支付等服务。
(五)全面公开政务服务信息。2017年11月底前,依托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实体政务大厅,集中全面公开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上可办理程度,以及行政许可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机构名录等信息,并实行动态调整,确保线上线下信息内容准确一致。进一步畅通互联网沟通渠道,充分了解社情民意,针对涉及公共利益等热点问题,积极有效应对,深入解读政策,及时回应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治理能力。
三、加快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体系
(一)建设全省统一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依托省政府门户网站和电子政务外网,整合全省政务服务资源与数据,按照统分结合的要求,构建权威、便捷的一体化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成全省统一的“一站式”政务服务总入口。省直部门没有业务系统的要统一使用省平台,有业务系统或已开展网上审批的,要做好与省平台对接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有统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的要实现与省级平台对接和数据交换;没有统一平台或统一平台功能不适应工作需求的,按照省平台建设方案的分工建设或完善市本级平台;各设区的市平台支撑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开展,各县(市、区)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新平台;各级开发区也统一纳入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体系。2017年11月底前,基本建成全省上下联动、互联互通的政务服务网络体系。在此基础上,利用统一的政务服务资源,积极做好与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国家部委相关业务系统的对接,推进平台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统一身份认证,按需共享数据,实现各类平台间互联互通,做到“单点登录、全网通办”,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多样便捷的办事渠道。
(二)推行网上平台、实体大厅、管理机构“三位一体”的政务服务管理新模式。加快组建省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统筹推进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省实体大厅建设,围绕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和实现网上全流程办理,研究提出省实体大厅建设方案并加快实施,形成管理统一、保障有力、功能互补、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同时,完善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设施和功能,推进实体大厅与网上平台的系统整合,做到线上线下合一通办、功能互补,全面实行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一站式办事,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
(三)推动基层政务服务网点与网上平台无缝对接。推广沧州市肃宁县的县、乡、村“三级网上审批便民服务平台”建设经验,依托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充分利用共享的网上政务服务资源,重点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扶贫脱贫等领域,开展上门办理、免费代办等,为群众提供便捷的政策咨询和办事服务。加快推进网上政务服务向边远贫困地区延伸,逐步实现“互联网+政务服务”基层全覆盖。
(四)建设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在建设完善人口、法人、地理信息、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的基础上,依托电子政务外网、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和统一信息资源共享目录,按照统一标准建设覆盖全省的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支撑省、市、县跨地域、跨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交换。2017年底前,实现省级平台与市级平台及基础数据库和业务数据库的互联互通,全面满足政务服务数据的共享交换需求,为政务协同、信息资源共享、社会化利用和大数据分析提供有力支撑。
(五)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证照库。以行政审批系统为基础数据源,建设覆盖全省的电子证照库,实现涵盖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等领域的电子证照共享,方便企业与公众进行网上办理和查询,满足政务部门审批过程中证照管理、真实性鉴别、信息共享、辅助录入等需要。2020年底前,完成电子证照库省、市两级部署,实现数据的逐级汇总。
(六)提升电子政务外网承载能力。按照国家标准和全省统一规划,完善提升全省电子政务外网承载能力,在全面拓展电子政务外网覆盖范围的同时逐步整合各部门业务专网,实现省、市、县三级电子政务外网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覆盖,提高网络带宽和服务保障能力,满足各级各部门不断增长的业务需求。到2017年底,实现电子政务外网对纳入“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各级政府部门的全覆盖,满足政务服务应用对网络带宽和服务质量的需求。
(七)健全政务服务大数据库。以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为支撑,加快建设面向政府机关管理的相关数据库,以及面向社会办事的网上办事数据库,拓展完善人口、法人、宏观经济等公共基础数据库和公用信用、企业情况等专题数据库。建立健全共享协同的数据库建设机制,打造系统架构统一、省市分级建设管理、全省共建共享的政务服务大数据库技术支撑体系。2018年底前,基本形成各类数据库相互联动、数据采集能力强、智能分析应用广、开发共享程度高、体制机制较完善的政务服务大数据库。
(八)加强网上办事效能在线监管。推进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在线监管系统建设,健全运行机制,完善在线实时监管、满意度测评、综合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等监测指标体系和功能建设。2017年11月底前,实现网上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在线监管全流程公开。
四、夯实政务服务支撑基础
(一)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地城乡规划,实现所有设区城市光纤网络全覆盖,推进农村地区行政村光纤通达和升级改造。到2017年底前,第四代移动通信(4G)网络全面覆盖城市和乡镇,80%以上的行政村实现光纤到村。
(二)加快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智慧城市建设前期试点效果评价,在全省推广一批有代表性的优秀案例,加快推进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综合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技术,重点围绕汇聚城市人口、建筑、街道、管网、环境、交通等数据信息,建立大数据辅助决策的城市治理新方式;构建多元普惠的民生信息服务体系,在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积极发展民生服务智慧应用,向城市居民、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提供更加方便、及时、高效的公共服务;提升电力、燃气、交通、水务、物流等公用基础设施智能化水平,实行精细化运行管理。
(三)健全制度标准规范。2017年11月底前,根据国家“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制定我省统一的“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规范、数据共享、业务办理、数据编码和格式标准及交换接口规范体系,推动技术标准规范的应用和实施;制定电子证照应用管理、身份认证、数据开放共享等相关政策。
(四)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贯彻落实国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信息资源共享。逐步建立省级信息资源共享绩效评价制度,推动政府部门信息资源按需共享。率先将行政处罚、市场监管、社会信用等重点领域的政务信息资源纳入共享目录,提升共享利用水平。
加强信息惠民试点工作,2017年底前,在石家庄、承德、秦皇岛等国家信息惠民试点城市初步实现政务服务“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2018年在全省范围内推行。
(五)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加强各级政府网站信息安全建设,健全“互联网+政务服务”安全保障体系。明确政务服务各平台、各系统的安全责任,开展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等级测评等工作,建立各方协同配合的信息安全防范、监测、通报、响应和处置机制。加强对电子证照、统一身份认证、网上支付等重要系统和关键环节的安全监控。提高各平台、各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查补安全漏洞,做好容灾备份。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加大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重要数据的保护力度,提升信息安全支撑保障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五、健全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并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协调督促,持续推进。各地各部门办公厅(室)要统筹推进本地本部门工作,明确工作机构、人员和职责,建立分工明确、协调有力的工作机制。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加强对全省各地各部门“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开展督查评估,推动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考核监督。建立“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绩效考核制度,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加大考核权重。列入省政府重点督查督办事项,定期公开通报工作进展和成效。完善激励机制,对综合评价高、群众反响好的予以表扬奖励并大力宣传推广。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曝光纠错栏目,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三)强化培训推广。把“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作为教育培训重要内容,提高服务意识、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建设一支既具备信息技术又精通政务服务的复合型人才队伍。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定期交流、研讨及分享经验做法,共同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加强宣传推广,调动公众、媒体、专家、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改进政务服务的积极性。
(四)强化经费保障。省财政厅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思路,研究制定向社会力量购买“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所需技术和运维等服务的办法。省级建设经费由省发展改革委在省预算内基建资金中列支,省财政厅在编制预算时统筹安排。各地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为本级“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运维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保障。要突出集约节约,充分整合已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金投入效益最大化。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实施方案于2017年4月10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一、用户注册与登录
河北省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在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河北省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由河北省司法厅负责审批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咨询电话:0311-66635347, 监督投诉电话:0311-66037603; 办理时间:冬令时(9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8:30—12:00,13:30—17:30,夏令时(6月1日至8月31日):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9号河北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二楼社会事务区主楼二楼社会事务区 综合受理窗口; 审批依据: 1:法律法规名称:《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依据文号: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颁布机关:国务院;实施日期:1995-09-01; 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依据文号: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条款号:第十条;条款内容: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1995-09-01; 3:法律法规名称:《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依据文号: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条款号:第二条;条款内容: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的登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颁布机关:国务院;实施日期:1995-09-01;
公司股东变更流程是什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股东变更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工商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股东变更的申请人在提交了以上所需要的提交的资料和完成公司股东变更所需要的程序,我们的公司股东资格就发了变化。新的股东将取代原来的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小王讲解:公司股东变更流程和准备材料 工商注册 公司股东变更应该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6、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哪些地方可以注册售电公司?
目前全国售电公司在电力交易中心注册共3625家,各省市具体情况如下图: 北京107家 ,天津64家 ,广东341家 ,上海48家 ,重庆75家 ,江苏239家 ,湖南110家 ,安徽135家 ,浙江133家 , 河南106家,山东202家 ,河北293家 ,吉林79家,贵州120家,福建62家 ,云南218家 ,甘肃72家 ,黑龙江46家 , 宁夏36家 ,辽宁99家 ,内蒙古84家 ,湖北51家 ,青海40家 ,江西53家 ,新疆99家 ,山西259家 ,陕西118家 ,广西61家 ,四川243家 ,海南27家,西藏6家。 哪些地方可以注册售电公司的条件 售电公司公示的条件: 1.售电公司需要在电力交易中心做公示。 2.在北方、华北地方注册售电公司的在国家电力交易中心做公示。 3.公示需要10名电力工程师挂靠。 4.电力图 5.实际的办公场所。 6.至少2000万的验资报告。
办理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需要哪些程序?
我们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程序,缩短登记审批时限。实行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文书格式规范。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同时,实现工商、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
进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意义是什么?
全面推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加快推进这一改革,有利于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便利公民从事个体经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推进这一改革,能够有效推动工商、税务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效能,对于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什么是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
“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是指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