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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2018年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单位,由承德市人民政府主管。
一、部门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承德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 〔2018〕10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处级,加挂承德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和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授权县(市、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全市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全市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等。指导全市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根据上级授权,负责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全市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全市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市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全市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健全食品安全地方党政同责和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和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组织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
(十)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组织制定市级地方标准,承担市级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批准发布工作。宣传贯彻强制性、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国家、区域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和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负责推进全市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和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和制度。
(十六)负责保护知识产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查处商标、专利等违法行为,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相关工作。协调京津冀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工作。
(十七)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落实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制定实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
(十八)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有效运用全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指导辖区专利信息服务工作。
(十九)组织实施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
(二十)负责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承担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市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组织实施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国内提高市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促进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国家进一步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相关政策,扩大专利代理领域开放,大力培育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改善服务质量。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规范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检验检测机构实力,切实提高承担全市检验检测任务需求能力。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开展进一步调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承德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两部门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承德海关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承德海关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承德海关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承德海关通报,由承德海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5.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市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食盐专营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两部门通过政务信息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制度。
6.与市版权局的职责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7.与市行政审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行政审批局负责除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以外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及时将审批相关信息推送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接审批部门推送的审批信息并进行监管,两部门要建立机制,确保审批与监管的有效衔接。商事制度改革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推进,涉及审批许可类事项由市行政审批局具体实施。
8.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拟订全市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会务、机要、政务值班、档案、信息、安全、保密、提案、信访、综治、政务公开、督查督办、信息化等工作。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外事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拟订全市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
(二)人事科。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
(三)法规科。承担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规范执法程序、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人员资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科技和财务科。拟订实施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全市质量基础设施等科技需求,承担科研管理、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各类资金和制装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五)登记注册科。拟订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措施办法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负责组织办理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在辖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名称核准登记工作;承担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配合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参与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
(六)信用监督管理科。拟订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组织指导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七)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组织指导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拟订全市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全市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全市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监管价格收费行为,推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建立健全价格社会监督和举报制度。拟订全市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直销市场监管、禁止传销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办法。组织指导查处全市不正当竞争行为,负责市场不正当竞争状况的调研和动态分析等工作。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根据上级授权,协助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案件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
(八)网络交易和合同监督管理科。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指导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参与组织协调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九)广告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市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广告监督管理措施办法的制订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指导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消费环境建设。组织指导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指导调解消费纠纷工作。指导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十一)质量发展科。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承担市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依法拟订全市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工作。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三)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科。拟订推进国家、省、市食品药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承担食品药品等方面的重要文稿起草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含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食盐)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查处全市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五)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含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食盐、食用农产品)安全形势,拟订全市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指导食品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全市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六)餐饮消费食品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全市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指导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组织指导查处全市相关重大违法行为。建立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动协作工作机制,指导协调市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科(保健食品监管科)。拟订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工作。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查处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十八)药品生产和化妆品监管科。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依法对药品、医用氧、药用辅料生产环节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进行监管。组织开展质量抽检和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承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药品生产环节、注册环节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环节安全管理有关规范,依法对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督管理。负责化妆品质量抽检及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承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化妆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药品流通监管科。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对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药品质量进行监管,组织实施药品质量抽检。承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药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医疗器械监管科。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医疗器械质量抽检和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承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医疗器械生产环节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安全监察、监督,组织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组织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二十二)计量科。承担全市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全市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市级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立及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全市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二十三)标准化科。拟订全市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和采标相关工作。承担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和组织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相关工作,推动创新技术转化为标准。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商品条码工作。组织参与国际、国家、区域标准化活动,创新标准管理模式。承担市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承担市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四)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贯彻落实国家认证认可行业发展规划,负责落实国家认证和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全市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组织对国家强制性认证、自愿性认证活动和全市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全市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协助指导查处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二十五)知识产权发展科。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和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政策和制度。落实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制定实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承担京津冀知识产权合作任务。承担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六)知识产权保护科。按照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拟定和实施推动建设全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查处商标、专利等违法行为,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相关工作。指导全市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承担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等有关信息化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138名(含综合执法机构编制5名)。正科级领导职数37名(含食品安全总监1名、药品安全总监1名、总工程师1名、市场稽查专员6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科科长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1名(含机关党委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科副科长1名)。
处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盐业等执法职责整合与综合执法机构设置另行规定。
第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承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中共承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领导信息
党国欣同志主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工作。 马广舂同志负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工作。 张进宇同志分管网络交易和合同监督管理科、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科、标准化科、承德市标准化所,负责与兴隆县的工作
联系。
吕少斌同志分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
科、承德市消费者协会,负责与双滦区的工作联系。
任阁兴同志分管人事科、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科、食品安
全抽检监测科(保健食品监管科)、承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基层教育中心,负责与丰宁满族自治县的
工作联系。 张学德同志分管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规范直销
与打击传销办公室)、医疗器械监管科、知识产权发展科、知识产
权保护科,负责与滦平县的工作联系。 刘佐兵同志分管办公室、科技和财务科、登记注册科、信用
监督管理科、广告监督管理科、承德市个体劳动者协会(承德市
私营企业协会),负责与双桥区、承德县的工作联系。 苏立国同志分管市及各区综合执法局、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
监督管理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负责与隆化县的
工作联系。 吴志峰同志分管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流通安全监
督管理科、餐饮消费食品监督管理科,负责与平泉市的工作联系。 王小卫同志在大督查期间负责与宽城满族自治县的工作联
系。 杨长江同志分管法规科、承德市纤维检验所、承德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分局。 赵玉梅同志分管药品生产和化妆品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 承德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承德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中
心、承德市药物滥用监测中心),负责与鹰手营子矿区的工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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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利钧同志分管质量发展科、计量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承德市电梯安全应急处置服务中心、承德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
联系省特检院承德分院、省特检中心承德分中心,负责与围场满
族蒙古族自治县的工作联系。
咨询电话:0311-67568000 传真号码:0311-67568100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 邮编:050091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时间下午14:30-17:30)
咨询电话:0314——2091232
办公地址:承德市武烈路153-1号承德市行政审批局。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6-9月份下午2:30--5:30)
咨询电话:(0314)12345;0314-2051846
办公地址:承德市双桥区府前路1号承德市行政中心内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6-9月份下午2:30--5:30);
咨询电话:0314-2097025、2097026
办公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武烈路153--1号承德市政务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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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及周末: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分局为您提供企业年报网上申报、企业简易注销网上公示、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及各种工商登记注册咨询服务,咨询电话如下:1、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电话:0314—2259961,2259936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节假日除外)
承德市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内外资公司注册注销业务咨询电话,承德市行政审批局企业登记窗口咨询电话:0314-2097042、2097043,双桥区行政审批局公司注册登记窗口电话:0314-2566268,双滦区行政审批局公司注销登记电话:0314-821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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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10月1日起,沧州市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机关),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已开展经营活动但无债权债务的企业推行简易注销程序,适用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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