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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分类索引】
Ø 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Ø 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Ø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
【表单】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投资者信息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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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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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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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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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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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投资单位信息 |
被投资单位 编号 |
被投资单位名称 |
被投资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
分配比例 % |
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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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缴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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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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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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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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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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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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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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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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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
项 目 |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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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被投资单位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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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应调增的投资者减除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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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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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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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五、速算扣除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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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六、应纳税额(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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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七、本单位经营所得占各单位经营所得总额的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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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八、本单位应纳税额(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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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九、减免税额(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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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十、实际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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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十一、已缴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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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十二、应补(退)税额(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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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声明: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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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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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申报机构(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表单说明】
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一、申报期限
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
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所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表内信息栏
1.投资者信息栏
填写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相关信息。
(1)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3)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4)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5)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2.各被投资单位信息栏
(1)被投资单位名称: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载明的被投资单位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号码。
(3)分配比例:纳税人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填写本栏;其他则不填。分配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填写;合伙协议未约定或不明确的,按合伙人协商决定的比例填写;协商不成的,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填写;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合伙人平均分配。
(4)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投资者从其各投资单位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表内各行的填写
1.第1行“被投资单位应纳税所得额合计”栏:填写投资者从其各投资单位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合计数。
2.第2行“应调增的投资者减除费用”:填写按照税法规定在汇总计算多个被投资单位应纳税所得额时,被多扣除、需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投资者生计减除费用标准。
3.第3行“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按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4.第4行“税率”及第5行“速算扣除数”: 按照税法第三条规定,根据第3行计算得出的数额进行查找填写。
5.第6行“应纳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6.第7行“本单位经营所得占各单位经营所得总额的比重”及第8行“本单位应纳税额”: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填写本栏;其他情形则不填。
7.第9行“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纳税人填写本行的,应同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8.第10行“实际应纳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
(1)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
第10行=第8行-第9行
(2)其他情形
第10行=第6行-第9行
9.第11行“已缴税额”:填写纳税人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0.第12行“应补(退)税额”:按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国家税务总局为适应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工作的需要,于2001年向国家信息产业部申请核批的全国税务机关特服电话。它具有统一呼叫中心代号,即:国税局为12366-1,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