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本办法。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第三条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属于下列情形的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一)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三)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
(四)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五)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六)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前需经批准的;
(八)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企业应当在公告期结束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申请。
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次简易注销,企业可以从提交简易注销公告开始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登记前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撤销后不能再提交简易注销公告、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条 企业公告期间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第六条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登记材料:
(一)《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三)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包含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内容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第七条 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一)对于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
(二)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三)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第八条 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黑龙江”网站向社会公示。
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8月2日印发的《黑龙江省企业简易注册登记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为什么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答:为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借鉴外省经验的基础上,省工商局起草了《黑龙江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并于2016年8月2日经省政府同意,自2016年9月1日起全省施行。2016年12月26日工商总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简称“《指导意见》”),从顶层设计层面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提出了统一规范要求。省工商局在《指导意见》框架下,及时调整和完善了相关制度措施和工作流程,制订了《黑龙江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印发全省实施。
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于那些企业?
答:根据《指导意见》,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者终结宣告破产的企业也可以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的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仍按原程序办理。
三、哪些情形下,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答:属于下列情形的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一)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三)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
(四)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五)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六)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前需经批准的;
(八)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其他情形。
四、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该如何办理?
答:第一步,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网址:http://gsxt.hljaic.gov.cn/index.jspx)《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
第二步,企业应当在公告期结束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申请。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
第三步,对于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申请,登记机关在2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企业领取《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或《登记驳回通知书》。
五、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答: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登记材料:
(一)《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三)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包含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内容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企业简易注销简化了哪些材料?
答: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七、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或在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能否再次申请简易注销?
答:不能。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次简易注销。公告期内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或被提出异议的不能再提交简易注销公告、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手续。
八、如果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有异议,该怎么办?
答:如果政府相关部门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对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有异议,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网址:http://www.95ye.com/shop/10429.html)《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登记机关将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九、 申请简易注销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申请人应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十、简易注销不当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黑龙江”网站向社会公示。
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