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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服务分类
浙江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发布的各种形式的广告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1号)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2号)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三)2005年5月24日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211号)第四条:国产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向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进口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由该产品境外生产企业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该企业委托的代理机构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四)2007年9月28日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第二十九条: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农药、兽药广告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并按照批准内容发布。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公布审查批准的广告内容(包括成品样件),方便公众查阅。
经省外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广告到本省发布的,由广告主在发布前报本省广告审查机关备案。
四、受理机构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申请人必须是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公民作为保健食品广告的代办人;
(三)国产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向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四)进口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由该产品境外生产企业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该企业委托的代理机构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八、禁止性要求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其广告申请不予受理;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清理整顿已经取消的保健功能,该功能的产品广告申请不予受理。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材料出具单位 |
备注 |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 |
纸质表格 |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 A4纸打印 一式五份 |
必要 |
自行出具 |
|
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 |
电子文件 |
样稿的扫描件一份 |
必要 |
自行出具 |
|
保健食品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 |
电子文件 |
1份 |
必要 |
自行出具 |
|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A4纸,1份 |
必要 |
自行出具 |
|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必要 |
自行出具 |
|
申请人委托代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份 |
非必要 |
自行出具 |
|
代办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非必要 |
自行出具 |
|
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必要 |
自行出具 |
|
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份 |
必要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
|
保健食品说明书 |
原件 |
1份 |
必要 |
自行出具 |
|
进口保健食品代理机构资格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非必要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
|
专利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非必要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
注册商标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非必要 |
国家工商总局 |
|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文北巷27号一楼受理大厅4号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时限说明:10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五、审批结果
加盖广告审查专用章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1-88903246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1-88903270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部门服务窗口: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文北巷27号一楼受理大厅4号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周五: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周五下午为内部办公时间,不接受资料现场受理)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1-88903246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二、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附录1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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