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生态环境局集安市分局各部门职责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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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组织协调机关工作;组织贯彻执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档案管理、保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决定事项及领导批复的督促检查;负责信息工作及环境年鉴的编制工作;负责政务信息报送工作;负责局综合材料的组织撰写工作;负责机关及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人事劳资工作;负责票据管理工作。 

联系方式:0435-6224128 

(二)污染控制科 

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和省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负责入河排污口环境管理工作;负责重点流域污染治理工作,统筹协调跨行政区域的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参与推进鸭绿江、浑江等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的实施,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及减排工作。负责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的环境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承担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负责指导开展机动车环保环境管理工作;承担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环境管理;承担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指导开展核与辐射环境常规监测及应急监测。负责指导全市辐射环境监测及核与辐射自动监测站工作,承担全市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分析、汇总及利用工作。 

联系方式:0435-6219523 

(三)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初审工作。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证发放等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实施“三线一单”工作。 

联系方式:0435-6737887或0435-6226117 

(四)应急办 

负责依法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负责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导检查工作;负责涉及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尾矿库企业的现场检查;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应急及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 

联系方式:0435-6223859 

(五)宣教科 

宣传党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传播和普及环保科学知识。广泛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六五”环境日、全国生态日、“5.22”生物多样性日等,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动员群众参加环境的管理和监督。做好新闻报道和信息报送工作,积极报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工作成果,报道生态环保领域的优秀人物、事迹等。 

联系方式:0435-6225083 

(六)党办 

制定全局干部理论学习计划,按照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全体党员学习、全局干部学习等。按照市委组织部、宣传部要求,组织全局党员、干部开展各项主题教育活动。准备、协调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各支部开展组织生活会和年度评议党员活动。认真落实局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做好意识形态领域各项工作,协调各科站队做好舆情监控等。加强各党支部党建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指导开展支部换届、“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新时代“e支部”建设等工作。 

联系方式:0435-6225083 

二、下属事业单位 

(一)集安市生态环境监测站 

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应急监测,按照国家要求,制订监测计划和进行经常性的监测;定期向上级部门报送监测数据,编制本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对市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为环境管理提供监测数据;为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环境管理提供监测服务;为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环境污染仲裁提供监测数据。 

联系方式:0435-6225083 

(二)集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依据主管生态环境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负责对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组织有关部门配合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促推进督察整改。 

联系方式:0435-6223971 

(三)集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站 

组织编制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牵头组织协调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负责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全市涉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联系方式:0435-6225368 

负责人:衣庆丰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集安市分局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集安市分局

一、机构主要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标准,落实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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