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机构主要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标准,落实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度,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等的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组织实施水功能区划编制、排污口设施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五)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沙化和盐渍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组织协调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六)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负责全市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全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强化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承担辐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
(七)按相关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八)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等。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报告。
(九)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十)组织各有关部门配合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促推进督察整改。
(十一)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二)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组织协调全市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四)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咨询电话:0435-6228186
办公地址:集安市锦江西路527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冬季:8:30-11:30,13:00-16:30(节假日除外);夏季:8:30-11:3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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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生态环境局集安市分局综合科 组织协调机关工作;组织贯彻执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档案管理、保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决定事项及领导批复的督促检查;负责信息工作及环境年鉴的编制工作;负责政务信息报送工作;负责局综合材料的组织撰写工作;负责机关及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人事劳资工作;负责票据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