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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登记,是指多个市场主体以一家托管企业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以下简称住所)地址,作为自己的住所登记,并由该托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形成市场主体集群的注册登记模式。
本办法所称托管企业,是指为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集群企业,是指将住所设在托管企业的住所,并由该托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市场主体。
本办法所称住所托管服务,是指以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签订的托管合同为依据,托管企业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并代理收发集群企业的法律文书、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住所联络服务活动。
第四条 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企业登记的住所地址递送集群企业的法律文书、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自托管企业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集群企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特定文书送达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托管企业登记
第五条 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创业孵化载体建设运营企业,可以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
第六条 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住所须有明确的可供送达文书的地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房屋用途不属于住宅。场地为租赁的,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2年;
(二)申请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近3年无严重失信行为、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曾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或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在其任职(经营)期间该企业(个体工商户)近3年未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七条 企业从事住所托管服务,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办理设立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获得“商务秘书服务”的经营范围:
(一)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所需的法定材料。申请增设“商务秘书服务”经营范围登记的,还需提交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和托管企业秘书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申报表;
(三)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承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并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四)创业孵化载体建设运营企业提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认定为企业孵化载体的文件。
第八条 托管企业变更住所的,应当在申请住所变更登记前30日通知集群企业,并协助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托管企业申请住所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已通知集群企业的情况说明。
第九条 托管企业终止住所托管业务的,应当通知并协助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在集群企业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后,方可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
托管企业终止住所托管业务,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的,须向登记机关提交集群企业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的情况说明。
第三章 集群企业登记
第十条 集群企业办理住所登记,应当提交与托管企业签订的托管合同及托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登记机关在集群企业营业执照住所栏后加注“(集群注册)”字样。
第十一条 下列市场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一)经营范围涉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目录所列事项的;
(二)从事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旅行社、娱乐服务、网吧、物流、仓储等行业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托管企业住所变更的,集群企业应当在托管企业完成住所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完成住所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集群企业与托管企业解除住所托管关系,应当在解除托管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四章 托管企业、集群企业责任及义务
第十四条 托管企业住所变更的,应当在托管企业完成住所变更登记后30日内,在原住所继续为尚未变更至新住所的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
第十五条 托管企业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应当订立书面托管合同。托管合同应当约定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双方的联系方式,约定集群企业自愿委托并授权托管企业代理签收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法律文书、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托管企业为集群企业提供市场主体登记及其他许可、资质、登记申请代理代办服务的,托管合同应明确服务内容及双方法律责任。
托管企业代理签收递送给集群企业的法律文书、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后,应立即通知集群企业。
第十六条 托管企业应建立秘书制度,秘书负责与登记机关、许可审批机关、监管部门等的日常联系工作。
第十七条 托管企业应当制定集群企业管理制度,并建立集群企业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一)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签订的托管合同书;
(二)托管企业代理集群企业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及其他许可、资质、登记申请的结果及相关文件;
(三)集群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四)代理税务、代理记账的,应有台账及凭证;
(五)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定期联系情况记录;
(六)其他应保存的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 托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对集群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托管企业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告知并督促集群企业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公示企业信息,及时办理税务申报及其他应当办理的许可。
托管企业发现集群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办理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及时书面告知登记机关。
托管企业发现集群企业违法线索,应当立即通报监管部门,并协助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托管企业除按规定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提供相关信息或得到授权外,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集群企业财务数据、企业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企业及个人信息。
第二十条 托管企业应当通过本企业网站公示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联系方式,托管的集群企业名单及其登记注册信息、许可信息、联络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集群企业发现托管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告知变更住所或终止住所托管业务的,及时书面告知登记机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托管企业隐瞒违法犯罪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等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或者串通集群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暂停办理新设集群企业登记业务,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托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未建立集群企业管理档案或档案不齐全、内容不完整,未在企业网站公示相关信息或公示的信息不完整、不规范、隐瞒真实情况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集群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办理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托管企业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超过3个月无法联络集群企业的,应当在本企业网站公示无法联络的集群企业名单并书面告知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可以根据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本办法规定,制定集群注册相关住所登记材料规范和文书格式。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27年11月30日止。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