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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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异常名录

(一)经营异常名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设置经营异常名录,记载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记载内容

经营异常名录记载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载入时间以及载入事由、记载状态。

“记载状态”分为四种:载入、载出、拟永久载入公告和永久载入。

(三)载入情形

1、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

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条例》规定的信息公示义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后,仍未按期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2、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予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自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超过三年未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

自因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条例》规定的信息公示义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后,仍未按期履行信息公示义务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满三年;

自因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满三年。

(四)载出情形

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的三年内,企业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载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时,企业应当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载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自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三年内履行了年度报告公示义务;

自因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条例》规定的信息公示义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后,仍未按期履行信息公示义务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三年内,已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自因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三年内已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经工商行政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其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企业载出经营异常名录后,载入和载出的信息记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五)拟永久载入公告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将企业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前,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拟永久载入异常名录公告。公告发布时间为: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周年之日前30日。企业可通过查询本企业在经营异常名录中的“记载状态”查看公告内容。

查看操作步骤:点击“记载状态”栏目中的“拟永久载入公告”,进入二级菜单,可查看企业拟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理由及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发布拟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企业在经营异常名录中的“记载状态”显示为“永久载入”,并向社会公示。

(六)救济途径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拟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公告之日起30日内,企业可依据《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异议,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决定载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不予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一)载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情形

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载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被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2、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

3、被吊销营业执照;

4、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二)失信约束

1、被载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其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2、对被载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在资质资格认定、许可审批、监督管理中采取相应的信用约束措施。

三、异议申请

1、企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异议申请。

2、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而被限制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认为其对该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不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解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的申请。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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