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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服务分类
法律援助机构 |
办理地点 |
联系电话 |
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 |
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498号浙江省地勘大楼9楼咨询室 |
0571-85119021 |
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
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311号市民中心L座一楼法律援助窗口(7号窗口) |
0571-85232763 |
杭州市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
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6-1号上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20号窗口 |
0571-87824212 |
杭州市上城区凯旋街道新塘路312号杭州市上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6号窗口 |
0571-872305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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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法律援助中心 |
杭州市拱墅区拱宸桥街道湖州街198号拱墅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1楼101室 |
0571-88802312 |
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街道绍兴路555号杭州市拱墅区行政服务中心(市民之家)1号楼1楼综合受理一区 |
0571-88802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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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 |
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文一西路858号西湖区行政服务中心东1楼G20窗口 |
0571-87968548 |
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浙大路35号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6号楼一楼8号窗口 |
0571-87968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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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
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南大道87号滨江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7、8号窗口 |
0571-87391027 |
杭州市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
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市心中路1069号(科技创新中心B楼)三楼无差别受理窗口 |
0571-82620279 |
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博学路837号杭州市萧山区司法局1110室 |
0571-82752371 |
|
杭州市余杭区法律援助中心 |
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西大街65号 |
0571-86250960 |
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政法街7号 |
0571-86250960 |
|
杭州市临平区法律援助中心 |
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西大街65号杭州市临平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 |
0571-86250960 |
杭州市钱塘区司法局 |
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幸福南路1116号和茂大厦附楼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1号、2号窗口 |
0571-89898432 |
杭州市钱塘区河庄街道迎康路28号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5号、6号窗口 |
0571-89898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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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法律援助中心 |
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达夫路121号1楼大厅法律援助3号窗口 |
0571-63325568 |
杭州市临安区法律援助中心 |
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衣锦街460号杭州市临安区司法局1楼102室 |
0571-63737148 |
建德市法律援助中心 |
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路2号2楼204室 |
0571-64716140 |
桐庐县法律援助中心 |
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303号丰源大厦四楼2号窗口 |
0571-64220148 |
淳安县法律援助中心 |
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塘路92号矛调中心3号窗口 |
0571-64818044 |
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77号淳安县行政服务中心2楼K区22号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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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审查经济状况 |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
(一)符合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事项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审理或者处理; (三)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前款所称经济困难标准按照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执行。 |
(一)患有重大疾病的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军人、军属; (三)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行为权益受损需要维权的; (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以及解决劳动保障、社会保障、劳动合同纠纷等事项的; (五)妇女、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员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其他严重侵权行为主张权利的; (六)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代理; (五)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代理; (六)仲裁代理; (七)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八)公证证明; (九)司法鉴定; (十)其他形式法律服务。 |
法律援助管辖 |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
(一)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二)仲裁案件的法律援助,由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多个法律援助机构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五)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决定。 |
(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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